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
策和服务措施
1.提高创业者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行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每月2万元的最高限额,不能实行按期纳税而采取按次(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的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依法扩大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较低税率的级距;降低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0.5至1个百分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整体负担20%以上;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将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从原来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3.减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只
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降为10%。 4.消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重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5.支持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扶持。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7.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再创业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给予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1.给予军转干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2.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军转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给予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4.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
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5.给予残疾人员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范围内的业务,按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倍的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17.支持创业投资。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