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

1970-01-01 08:00

34.缩短减免税审批期限。各项审批类减免税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全部缩短30%以上。

35.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税收征收方式。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在成立初期由于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暂未设置账簿或账务不健全,以及多数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较小无能力建立或健全账务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可暂实行核定征收地方各税,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帮助这部分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对达到查账征收要求的再实行查账征收。 36.免除纳税人的非税支出。免收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免除纳税人在地税窗口领购或开具发票的工本费。

37.强化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的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实施个性化税法宣传,充分结合纳税人需求,根据纳税人行业、规模等特点,合理确定税法宣传内容,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开展纳税服务开放日、重点税源企业座谈日、新办企业辅导日、最新政策解读日等主题活动,扩大税法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作用,充分利用江西地税12366吉安远程座席和8312366

吉安地税服务热线两个平台的功能,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自主查询发票真伪,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分析和满意度调查,做好12366知识库更新维护,拓展12366知识库应用范围,提高热线接通率、回复及时率和准确率,把12366和8312366两条热线打造成为地税机关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及为纳税人提供贴身服务的平台。

38.优化办税服务。拓展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办税服务厅由侧重办税服务单一职能,转型为集办税服务、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实体化复合型服务场所;落实“一窗式”服务,按照全程服务的要求,市局办税服务厅、部分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将现有服务窗口调整为全职能窗口,使纳税人需要上门办理的涉税申请、申报和审批等事项全部前移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多人多部门处理时实行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往返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创新办税服务举措,推广常规性业务免填单服务,试点自助办税终端,逐步建设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基本普及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以网上报税、自助缴税、个体批扣为主的多元化电

子申报缴税系统,打造“无现金”办税服务厅和推行税费“一票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39.简化办税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方式,同时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40.提高办税效率。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只要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纳税申报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在20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1.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延时服务、假日预约服务、纳税提醒服务和纳税服务联系卡。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开展定期走访帮扶。

42.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对低风险企业提供如申报提醒、纳税辅导等服务,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手续齐备,程序到位;落实各

项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强化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公正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保障纳税人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利。

43.规范地税稽查行为。除上级交办、举报等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要做到以下要求:查前告知服务,即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对同一户纳税企业每年至多检查一次;实行限时检查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需要延长时限的检查外,对各类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实地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归还,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0日内归还;实行检查反馈制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询被查对象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

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

45.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地税人员对上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 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确保承诺得到全面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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