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案例分析题
2015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位于已建成的某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小区建设单位C单位提供的该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A单位、C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答案:
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15万元×20%=3万元
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不妥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11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答:(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2)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2.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有哪些?
答:(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 施工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
答:一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
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二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顺延合同工期。 4.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区别?
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般为1年)。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5.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有何区别?
答:暂估价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暂时不能合理确定价格,但合同履行阶段必然发生,发包人一定予以支付的款项。
暂列金额则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签约合同价内约定的暂列金额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够全部获得支付。
6.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对变更的估价原则。
答:(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7.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的承包人的违约情况。
答:(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论述题
1. 请分别阐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答:(1)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发包人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接受承包人投标书内说明的某工程部分准备分包,即同意此部分工程由分包人完成。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欲将某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仍需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2)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仅对发包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的履行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因此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3)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承包人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发包人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对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的职责,包括审查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人的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等。
第12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 简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中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职责。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负责投资支付和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2)承包人
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3)监理人
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但对承包人的干预较少。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
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3. 什么是“竣工后试验”?一般由谁来组织进行?
竣工后试验,是指工程竣工移交在缺陷责任期内投入运行期间,对工程的各项功能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而进行的试验。
竣工后试验由谁来进行,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条款,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采用哪个条款。 (1)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派遣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承包人的技术指导下,按照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竣工后试验。
(2)承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派遣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4. 简述“竣工试验”的程序。
通用条款规定的竣工试验程序按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5. 简述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投保险种主要包括哪些?
(1)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担保期限,应保证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3)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14章
一、计算题
1.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 计14天 b.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c. 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万元×10%×6‰/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e.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 23232.07元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