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说 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4)

2018-11-27 18:51

认解除权效力的判决,确认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此时解除权行使异议之诉转化为违约之诉,若起诉状中为包含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则法院向受通知方示明。且受通知方不需举证通知方是否具有其他实际违约行为,依据是《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另,通知方实际并无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后受通知方未异议或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合同法》第96条解除权行使的限定条件时通知方享有解除权,无解除权而发出的解除通知不构成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协商解除仍应采取要约、承诺的形式。无解除权而发出解除通知,其实质是解除合同的要约。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受通知方为承诺,通知(解除合同要约)不发生任何效力,受通知方仍可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问: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效力影响多大?例而言之,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标的物,同时约定支付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卖方承担固定的回购义务,该合同是否可能因意思表示虚假而应认定无效?对于名为股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新类型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答:两个问题涉及的是规避行为,其实质是社会生活与法律的矛盾。有的规避行为并不违法,有的则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规避行为往往反常,违反社会生活常理。规避行为通常是两个行为,一个是表明上的,发生争议时提交到法

院,另一个是隐藏的,真是的情况隐藏。这就是理论上的虚伪表示或者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对此,理论上处理原则是虚伪表示、虚假行为一律无效,隐藏着的行为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十问:加速到期的法律、法学依据?主债务加速到期,从债务是否当然加速到期?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债权人宣告债务加速到期的充分依据,有无例外?答:加速到期条款存在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48条规定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加速到期条款是特殊的交易中的交易习惯。一般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违约金、定金罚则等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是分期付款和融资租赁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发明的另一办法,不采取违约金,而是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实质是剥夺买受人或者承租人的期限利益。通过剥夺违约方的期限利益来加以惩戒,这就是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债权人宣告债务加速到期的充分依据?充分依据包括:1、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加速到期条款;2、加速到期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如符合第

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248条关于是融资租赁的规定。即法律未保护对方的利益对加速到期条款加了法定的限制。十一问:合同法上哪些规定当事人可以不执行,哪些规定不可以不执行?答:《合同法》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完全可以违反,但需要经过公正性审查;少部分规则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关于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前文做过一定讲解。《合同法》上大部分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其示范性和补充性作用。而强制性规则则是出于特殊的政策目的:国家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包括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具有密切关系)、弱者利益的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故若具体条文时针对上述利益保护而创制的,则其未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第1款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款是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51条是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211条是弱者的保护。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调整是为避免经济实力强大的一方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损害对方利益,也是属于弱者的保护,这也是为何违约金的调整不能通过约定排除。上述方法比较抽象,具体的条文需要具体的分析。十二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

如何理解?对不知情的权利人是否适用吗?例如因外出将房产证交朋友保管,朋友将房屋出卖了,但未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吗?答:该司法解释第3条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是解释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132条未说明出卖标的物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时如何处理,最高法规定“不得以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赋予了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该规定还解释了将来财产买卖的情形。如去4S店购买汽车,对4S店而言,卖出的合同签订在先,其在合同签订后才去购进汽车,购进的合同签订在后,前一个合同就属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此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并无处分权(标的物可能不存在),网购中也大量出现这一情形。最高法该规定既补充了132条的规定,也规定了将来财产买卖的情形。提问中的例子应使用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不解释总则中第51条的规定。提问的例子按第51条处理,所有权人不追认合同无效,买房者若是善意可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主张善意取得。十三问:某地方政府与企业签署招商(自来水公共服务)合同,约定了

在企业在合同期内在当地同行业的排他性经营权利,合同履行期间,政府有通过招标等方式在当地设立新的自来水服务企业,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问:政府招商合同是一般民事合同还是行政性质的行为?政府在合同期内违背合同排他性约定,导致原企业损失,企业是否可依据合同约定按政府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答:招商引资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问题,提问中政府签订的是排他性许可合同,之后又引入其他竞争公司,导致原公司收到损失。此时可根据《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及其部门,是公法的机构,但是在此合同中是平等的当事人,不是以公主体的身份,所以此合同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双方签订的排他性许可合同是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问题中提到是否可以根本性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当然是可以,因为违反了排他性许可。十四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房地产,未向投资人申请,也未进行评估,自行与他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答:我觉得恐怕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国有全资公司是一个法人。作为法人,有权转让签订合同、转让财产,不需要向投资人申请或者未进行评估。但若该公司章程中存在转让不动产需经投资人同意等规定,则属于对法人权限的限制。与《公司法》第16条相类似,第16条规定的是法律对公司行为的限制,此规定是章程对公司行为的限制。此时合同不一定有效,需要按照《合同法》第50条处理,


师说 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产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2016-2021年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