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雷大初级中学学校章程(2)

2018-11-27 19:44

第二十八条 积极贯彻《雷大初级中学体育工作条例》和《雷大初级中学艺术

工作条例》,加强校园艺术、校园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

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

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

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

师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

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不讲教学

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

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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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

学科研、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

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

党委、工会具体负责。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

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以“举止文明、勤奋学习、自主管理、健康向上”为努力方

向,以“勤学好问、善思进取”为学风,争做“学习、生活、活动”的主人,争创“文明中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体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代

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

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各类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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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按照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作业本费用。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总

务处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

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严守财经纪律,实行校务公开,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

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五十一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

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二条 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师生膳食工作。

第五十三条 搞好校园绿化建设。确保校园公物无损坏,自行车等车辆按指定地

点排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贯彻《雷大初级中学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

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五十五条 抓好每天的校园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积极开

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工作。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

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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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

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经过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并发布公告。 附 则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

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静宁县教育局核准

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静宁县雷大初级中学校长室。

二0一0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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