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工作管理制度(2)

2018-11-27 20:00

课;或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5.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6.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随意把学生赶出教室。

7.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

8.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9.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12.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3.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或有意压低学生成绩。

15.宿舍管理不严,致使宿舍纪律混乱,宿舍卫生脏、乱、差。重大活动班主任未跟班组织,导致卫生差、纪律差。

16.由于教学原因,大型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70%(含70%)。

17.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

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18.让学生批阅试卷、作业的。

19.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20.对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愿接受或不按时、或完成不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

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7.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8. 由于教学原因,大型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90%(含90%)。

9.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

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或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 10.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1.食堂管理不严,食品卫生不合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3.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事态进一步激发造成严重后果。

14.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超过10%。 15.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在检查中,卫生脏、乱、差及各种表册数据不完善。

16.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17.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18.宿舍因检查不严,造成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殴打、抢劫学生,造成重大影响。

19.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20.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未跟班组织而造成

重大影响。班主任疏于管理,造成班级财产的重大损失。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报告,主管部门须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校长。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年级组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务处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校长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对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00-500元的工资,当年不予评优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校长责成教务处对责任人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工资;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对情节严重者,扣发年终奖,并报教育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教务处应如实填写《*****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教务处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仲裁。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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