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练习(4)

2018-11-28 17:12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8.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何立法的?

答: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9.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10.秦朝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做哪些事情?

答:据《封诊式》记载,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需要做几件事情。 (1)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经犯过什么罪、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是否曾经逃亡等问题。 (2)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县丞令县史前往调查或勘验。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3)如果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封守要由里典和同伍居民轮流看守。

(4)如果需要技术鉴定,则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负责鉴定。 四、论述题

1、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在“以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自出”,即今天所说的“自首”,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16 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 笔,史称“商鞅变法”。 (1)变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第二,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 (a)在奖励耕织方面,规定凡悉心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颁布了《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c)3、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第三,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第四,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3、试论秦朝经济立法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

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5、试分析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 答:(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都是四五年刑。 (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4)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复作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

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17 个月到一年。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岁以下 B.6岁以下 C.8岁以下 D.9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16.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

为主。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A.“明德慎罚” B.“一断于法” C.“专任刑罚” D.“无为而治”

17.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 A.非正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阿党附益罪 D.出界罪

18.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A.唐律疏议 B.九章律 C.汉律 D.开皇律 19.“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20.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则的是() A.孔子 B.汉文帝 C.汉武帝 D.张汤

21.以下属于汉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

A.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B.亲亲得相首匿 C.废除肉刑

D.先自告除其罪 22.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 B.令 C.科 D.比

23.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 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 D.汉武帝时

24.汉初的“约法三章”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A.死罪 B.抵罪 C.无罪 18 D.免罪 25.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26.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27.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A.“明德慎罚” B.“一断于法” C.“专任刑罚” D.“无为而治”

28.汉武帝时,张汤制定() A.《九章律》 B.《傍章》 C.《越宫律》 D.《朝律》

29.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 A.缘法定罪 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 D.论心定罪 30.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汉代主要法律形式的有() A.律 B.令 C.比 D.《春秋经》

2.汉律的儒家化的表现有( ) A.上请 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 D.八议入律 3.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高年龄为( )

A.60岁以上 B.70岁以上 C.80岁以上

D.90岁以上

4.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 ) A.兴律 B.厩律 C.盗律 D.户律

5.汉律六十篇包括的法典有() A.《九章律》 B.《朝律》 C.《傍章律》 D.《越宫律》 6.汉代被称为“三独坐”的官员是() A.御史中丞 B.尚书 C.都察使 D.司隶校尉 7.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A.察举 B.乡试 C.科举 D.世袭

8.汉代刑罚在沿用秦代刑罚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 A.顾山 B.充军 C.凌迟 D.徒边

9.属于汉代法律形式的有() A.法律答问 B.律 C.决事比 D.廷行事

10.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A.亲亲得相首匿 B.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C.尊老怜幼 D.恤刑

11.汉初在国家机构中设立并掌管国家中枢大权的“三公”指的是() A.丞相 B.中书令 C.太尉

D.御史大夫 12.到成帝时,“三公”的称谓又改成了() A.大司空 B.大司马 C.大司徒 D御史大夫

13.东汉末年,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三级。 A.诸侯国 B.州 C.郡 D.县

14.汉朝选拔官吏的办法主要是() A.世袭 B.荐举 C.考试 D.战功

15.以下哪些属于汉代的刑罚() A.弃市 B.笞刑 C.罚金 D.赎刑

16.汉代侵犯皇权尊严的罪名有() A.矫诏罪 B.不道罪 C.左官罪 D.不敬罪

17.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罪名有() A.左官罪 B.阿党罪 C.出界罪

D.事国人过律罪

18.汉代危害社会秩序的罪名有() A.首匿罪 B.左官罪 C.通行饮食罪 D.群饮酒罪

19.以下哪些是汉代对诉讼的限制() A.不得越级上告

B.不得直接向皇帝告状 C.严禁卑幼状告尊长 D.老百姓提起的自诉或告诉只能称为“告”

20.以下关于《春秋》决狱,正确的是()

A.是由董仲舒提出来的 B.是汉代司法审判制度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C.实质上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D.注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是“论心定罪” 三.简答题

1.试简述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简试两汉的法律形式。 3.什么是“六条问事”? 4.何为“决事比”? 5.简述“秋冬行刑”的内容。 19 6.告劾 7.鞫狱 8.《九章律》 9.左官律 10.三独坐 四.论述题 1.试述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试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3.请论述“录囚”的内容及其意义。 4.请论述“亲属相隐”的内容及其意义。

5.试述“读鞠和乞鞫”的内容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B 5.D 6.A 7.D 8.D 9.B 10.A 11.C 12.D 13.A 14.C 15.C 16.D 17.C 18.C 19.B 20.A 21.B 22.B 23.C 24.B 25.A 26.C 27.D 28.A 29.D 30. 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BC

4.ABD 5.ABCD 6.ABD 7.ABC 8.AD 9.BC 10.ABCD 11. ACD 12.ABC 13.BCD 14.BC 15.ABCD 16.ABD 17.ABCD 18. ACD 19. ABCD 20. ABCD 三.简答题

1.试简述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2.简试两汉的法律形式。

答:1.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秦代时曾称“廷行事”。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当时有一些律学家对律文作了逐章逐句地解释,对符合朝廷要求的解释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3.什么是“六条问事”?

答: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

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4.何为“决事比”?

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5.简述“秋冬行刑”的内容。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6.告劾

答: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7.鞫狱 答:“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 8.《九章律》

答:汉朝政权在全国确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汉高祖命萧何制定新法典,是为《九章律》。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20

上又加以扩充而成的。除继承《法经》 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9.左官律

答:是汉代专门法律。其内容主要是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指中央的官未经批准而擅自到诸侯国做官,是对抗中央的行为,便构成左官罪,犯此罪者处死刑。 10.三独坐

答:指东汉时期管监察的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可以在朝会时设置专席就坐,体现了出了东汉初期对监察官的重视。 四.论述题 1.试述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具体是: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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