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19.永辉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20.《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三.简答题
1.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2.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立法用意。
3.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
4.简述唐律中的主要刑法原则。 5.简述唐朝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6.简述唐朝的司法机关。 7.简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8.如何理解唐律的“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 四.论述题
1.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2.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3.试述唐律是如何实现对封建贵族利益维护的?
4.论述唐律关于司法审判的主要规定。 5.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区别是什么? 五.分析题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并回答问题。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唐律疏议?贼盗》
3.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C 4.A 5.D 6.C 7.B 8.D 9.B 10.C
11.C 12.A 13.B 14.D 15.D 16.C 17.C 18.D 19.D 20.C 21.C 22.B 23.B 24.C 25.C 26.C 27.C 28.A 29.B 30.B 31.C 32.D 3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BCD 4.BC 5.ABC 6.ABCD 7.ABCD 8.AB 9.AC 10.ABCD 11.BCD 12.ABCD 13.ABCD 14.ACD 15.ABCD
16.CD 17.BD 18.BC 19.BD 20.ABC 三、简答题
1.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开皇律》,26 共12篇500条。其以北齐律为蓝本,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2.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立法用意。 答:(1)十恶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2)《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3.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简述唐律中的主要刑法原则。 答:(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诣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 (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7)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8)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人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
(9)同罪异罚。唐朝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 5.简述唐朝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唐朝关于物权的规定: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权。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付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6.简述唐朝的司法机关。 答:(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附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唐朝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左史等。 7.简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8.如何理解唐律的“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
答: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
解。
第一,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唐朝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礼本刑辅、明刑助礼,体现了“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唐太宗曾说过“仁恩以为惰性,礼仪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唐高宗也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唐律的法律条文也体现出“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 (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和贱民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在法律上的地位截然不同。 (4)唐律还规定了尊长可以为卑幼定婚,严禁良贱通婚;离婚条件为“七去”;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百姓殴伤本部官员,加重处罚;卑幼殴伤尊长,加重处罚;而尊长殴伤卑幼,或减轻或勿论。 四、论述题
1.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1)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唐律的27 主要特点有: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③依礼制刑,礼法合一;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2)唐律的历史地位:①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一方面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体例科学,内容丰富,技术完善。另一方面,唐律是后代修订法律时的楷模和蓝本。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还远播国外,成为我国近邻的许多国家修订法律参照的典范。如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律典多仿自唐律。
3.试述唐律是如何实现对封建贵族利益维护的?
答: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典型,充分维护着封建贵族的利益。
(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
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和贱民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在法律上的地位截然不同。
(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4.论述唐律关于司法审判的主要规定。 答:(1)根据罪犯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在诉状外另定他罪。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然后调查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所谓的“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如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需要回避。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百。 (7)对于律文中应该“言上”、“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8)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 5.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区别是什么? 答:(1)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墨、劓、刖、宫是四种肉刑,大辟是死刑。奴隶制“五刑”被奴隶制国家和部分封建制国家(战国、秦、汉初、三国两晋南北朝)使用,直到隋朝。
(2)封建制“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3)奴隶制“五刑”转向封建制“五刑”的过程是漫长的,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刑制改革是从汉文帝开始的,当时将墨、劓、刖用笞来代替。汉文帝以后的汉代皇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又恢复了斩右趾,到汉灭亡,存在的肉刑为宫、笞、斩右趾。到了西魏和北齐,都曾下诏废除宫刑。《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开皇律》明确规定了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至此,野蛮的肉刑不复存在了。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实质上肉刑由存到废,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法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 五、分析题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
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的刑法原则。孔子曾经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仁孝思想。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直接把这一思想引入律典之中,“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原则为以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到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发展成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以家族本位、重视伦理道德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秦汉时期,封建家族伦理法开始形成,28 到隋唐走向完备。《唐律疏议》完成了 引礼入法的进程,实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是家族伦理法成熟的标志。无论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还是其法律条文的内容、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强烈的家族本位的特征。对此考生应予以高度注意。
2.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唐律疏议?贼盗》
答:(1)这段文字的含义是: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都应判处徒刑,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流刑两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罪均应处以流刑的,则处绞刑。
(2)这段话说明的是唐代刑罚适用原则中的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累犯,一般都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因其多此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一般是增加刑等,徒刑变流刑流刑变死刑。
(3)这段话反映出唐律严厉打击盗罪的累犯,也说明唐律规定的完备,不但表明唐代对犯罪处罚得当,而且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完善。
3.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 答:(1)这段话是唐律中关于公罪和私罪划分的原则。所谓“公罪”,多是因公务上的关系而犯的罪,一般是由官吏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所谓“私罪”,主要有两种:一是和公事根本无关而违法犯罪的;而是利用职权而贪赃枉法或牟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私罪均由官吏的故意行为所构成。
(2)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和私罪,是为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判处刑罚。其基本原则是犯私罪者从重,犯公罪者减轻。
(3)唐律之所以要对公罪从轻处罚,归根接底是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第八章宋辽金元试题测试
一、单选题
1.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C )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 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 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
2.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D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元典章》
3 .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是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 ( B ) A.《户绝法》 B.《丧葬令》 C.《宋刑统》 D.《唐律疏议》
4.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D )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B )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6.“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 C )
A.秦朝 B.汉朝 C.宋朝 D.元朝
7.《大元通制》中的“断例”相当于其他王朝的( B ) A.敕 B.令、格和式 C.律 D.疏议
8.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 A )法 A.习惯法 B.成文法 C.判例法 D.律例
9. 最早把“奸党”罪列入法典的是( D )。
A.唐律 B.宋刑统 C.元典章 D.大明律
10.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C ) A.唐 B.宋 C.元 D.清
11. 封建时代实行划分监察的制度开始于( D )代 A.汉 B.唐 C.宋 D.元
12.宋朝皇帝在宫廷设立的全面控制司法权的机构是( B )
A.宣政院 B.审刑院 C.枢密院 D.内阁
13.封建监察机关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始于( C )代 A.宋 B.元 C.明 D.清
14. 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删除,而成为中国第一步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是( D )
A.《宋刑统》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现行刑律》 15. 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是 ( B ) A.《开皇令》 B.《洗冤集录》 C.《新律》 D.《唐六典》 二、多选题:
1.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2. 下列属于职官考课制度内容的有( ABCD)
A. 实行一年一小考 B. 三年一大考 C. 文官三年一任
D. 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 E. 武官三年一任的考任制
3.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AB )。
A.盗贼重法 B.重法地法 C.折杖法 D.刺配之法 E.凌迟
4.元朝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纂的法律文献有( ABCDE )。 A.《至元新格》 B.《风宪宏纲》 C.《大元通制》 D.《元典章》 E.《至正条格》
5.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CD )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6.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ABCD)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7. 《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与《唐律》不同的是( ABC ) A. 它的所有条文根据性质、情节被划29 分为若干门 B. 在律文后又附了有关的敕
C. 在律文后又附了有关的令、格、式 D. 常常以敕代律 E. 以敕破律
8.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ABC ),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 都察院 E.监察院
9. 下列属于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ABCDE) A.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B.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C. 重视现场勘验
D.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E. 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10. 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入律的有 ( ABD )
A.凌迟 B.折杖刑 C.拘役 D.刺配 三、简答题 1.《宋刑统》的立法特色?
2.元朝司法与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3.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4. 辽代司法体制? 5. 金代司法体制?
6. 元朝主要立法都有哪些?
7. 宋朝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的内容?
8. 什么是鞫谳分司制度? 9. 何谓翻异别勘制度?
10.简述宋朝的职官管理制度的内容?
四、论述题
1.宋朝的编敕与编例?
2.宋朝重典惩治盗贼的主要内容? 3.宋朝租佃契约与典卖制度的基本内容?
4.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色 5.以《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为例,总结元朝的立法特点?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B 6.C 7.B 8.A 9.D 10.C
11.D 12.B 13.C 14.D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 4.ABCD 5.ACD 6.ABCD 7.ABC 8.ABC 9.ABCDE 10.ABD 三、简答题 1.《宋刑统》的立法特色? 答:《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大法,其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例源于唐宣宗时首创的《大中刑律统类》,并在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参酌详定而成。《宋刑统》共12篇,30卷,213门,502条。虽然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律”。《宋刑统》则继承唐末五代的法典编撰形式,将法典改称为“刑统”,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宋刑统》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宋刑统》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近2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177条,经皇帝批准后,每条前均冠有“准”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所谓“起请条”,是窦仪等人修订《宋刑统》时,根据社会变化及专制统治的需要,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收入《宋刑统》的新增条款。起请条共32条,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详”字样。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唐律有“余条准此”内容44条,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中,便于使用。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
《宋刑统》颁行后,曾进行过几次修
改,但改动内容不大,它始终是两宋时期广泛沿用的一代大法。
2.元朝司法与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答: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一)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二)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30 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3.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答: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4. 辽代司法体制? 答:契丹部落很早就设有世袭决狱官,由军事首领夷离堇兼理司法。契丹国建立后,于太祖神册五年(920年)置夷离毕院,以夷离毕为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为两个系统。 辽圣宗时期,开始任用汉人执掌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人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隔阂。 5. 金代司法体制?
答:金初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
6. 元朝主要立法都有哪些?
答: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它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 第二部是仁宗(1312年—1320年在位)时编辑的《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风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