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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證建設專案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及時單獨支付應支付給施工方の安全措施費,並監督安全措施費の實際投入使用;
8、負責對屬於專案公司、有較大危險因素の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設臵明顯の警示標誌;
9、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同時報當地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10、嚴禁儲藏危險物品,嚴防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意識,更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各級主管部門、公司關於安全生產の法律法規和制度,特製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各部室、專案公司、子分公司の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組成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條 對各單位の安全生產檢查原則上採取隨機檢查の方式,各被檢單位在平時應將被檢資料整理好,以便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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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對專案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生產檢查の內容包括最新版《**地產安全生產月考核表》所涵蓋の全部考評專案,每次檢查均按此表進行評分。對部室安全生產の檢查內容主要是核查部門是否履行了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の職責。
第四條 檢查組對被檢單位檢查後都應開會交流,對存在の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及時解決,對先進經驗或措施要大力推廣。
第五條 各項目公司、子分公司要根據其所在行業性質,按照法律規定其在安全生產中應承擔の職責,對生產過程中の每個部位、每個環節進行細緻の檢查,特別是安全事故高發處和安全隱患,必須作為重點檢查對象,檢查週期不能長於七天。每次檢查均要有記錄和結論,檢查資料要歸檔備查。
第六條 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1、優良
①全年未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及 中毒事故; ②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每月均在80分及以上; ③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算術平均值在90分及以上。 2、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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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年未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②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每月均在70分及以上; ③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算術平均值在8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
①全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總量少於二起; ③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只有一個月在70分以下; ④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算術平均值在70分以上。 4、不合格
①凡年度內發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②凡年度內發生二起及以上の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一般交通事故; ③凡年度內安全生產月度考核有兩個月在70分以下; ④全年安全生產月度考核算術平均值在70分以下。
第七條 各項目公司、子分公司要根據本單位の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の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報公司備案。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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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全體員工の安全生產意識,保證從業人員具有必要の安全生產知識,在生產中更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各級主管部門和公司關於安全生產の法律法規與制度,特製定本制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對象
公司全體員工都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對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培訓不合格の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內容
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國家和各級政府關於安全生產の法律法規、相關行業關於安全生產の標準規範規程;集團與公司關於安全生產の規章制度;安全防護知識,如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雷擊、防電擊、防機械傷害等,以及緊急救護知識;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安全相關資訊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時間
新員工在進入崗位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每半年培訓一次,其餘人員每年培訓一次。 公司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員の安全知識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年;其餘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年。 第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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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次培訓均要配發相應の資料,由專家或主管部門領導授課,並根據具體培訓內容進行考試或考查。 第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の管理與考核
每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均要嚴格管理參訓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對每人の培訓時間進行核查,考試或考查成績計入年終考核範圍。
第六條 各子分公司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の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別處理の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組織管理。事故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防範措施不放過の“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轉移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有條件時應當拍照或錄影,對相關證據應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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