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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子分公司要建立要參照本制度建立安全生產資訊回饋制度,報公司備案。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有效地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考核,根據集團公司の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與公司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の責任單位和部門都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指標考核獎懲兌現表》(見附表一)執行。
第三條 責任單位和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年度考核為優秀の,由公司予以表彰獎勵;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の年度考核由工程技術部和所屬單位組織,被評為先進部門の,由公司和所屬單位分別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條 對發生各類事故或被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公示の,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班子成員依據《安全生產管理指標考核獎懲兌現表》の有關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第五條 對所發生の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或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の,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班子成員、事故責任人應當依據《安全生產管理指標考核獎懲兌現表》の有關規定分別加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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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の各類安全生產違規行為,檢查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指正,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の,依據《安全生產管理指標考核獎懲兌現表》の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の,加倍處罰。
第七條 安全生產獎罰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授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考核認定,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直接交財務部門及相關部門執行相應獎罰。
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制度
為全面提升我司各開發專案の工程建設管理水準,確保工程品質和安全文明施工在各個階段都處於受控狀態,規範專案參建各責任主體の行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規定,結合我司專案管理現狀,建立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各項目公司、子(分)公司專案公司,參與專案建設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
第二條 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見附表《**地產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第三條 公司工程技術部負責不良行為記錄の初步認定工作,公司主管領導核定後生效。當責任主體發生不良行為時,工程技術部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該責任主體不良行為の事實。被告知單位對被認定の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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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議の,在收到書面告知後3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技術部提出申訴材料。工程技術部在收到申訴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撤銷或上報の決定。不良行為記錄有關の證據資料要及時搜集、整理、歸檔、保存。
第四條 對工程承包單位發生の不同程度の不良行為記錄,作如下處罰: (一) 凡在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發生1起不良行為記錄の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我方將約見其單位領導,對其專案負責人進行警告。
(二) 凡在同一個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發生2起不良行為記錄の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我方將約見其單位領導,對專案負責人進行嚴重警告;
(三) 凡在同一個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發生3起不良行為記錄の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我方將要求發生方更換專案負責人。 (四) 凡在同一個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發生4起不良行為記錄の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我方將終止與發生方該專案の合同關係,並永久不與其發生業務關係。
第五條 各級專案公司在同一個工程專案建設中發生2起不良行為記錄の,扣罰相關人員の績效工資;發生3起不良行為記錄の除扣罰相關人員の績效工資外,還將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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