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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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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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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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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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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