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二十八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辖市的,企业按照省辖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虚报研究
— 11 —
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及滞纳金;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与政府科技部门加强联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信息平台,定期沟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 12
附表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1 2 研发费用项目 发生额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1、工资、薪金 3 2、津贴、补贴 4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5 6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7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8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9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10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11 12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3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14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5 16 四、设计费用 17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18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19 20 五、装备调试费 21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2 23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24 1、研发软件 25 2、专利权 26 3、非专利发明(技术) 27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28 29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0 31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32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3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4 35 研发费用合计数(1+6+12+16+20+23+29+31+32) 36 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 13 —
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6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陶蕾
—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