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

2018-11-28 18:59

第十二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产品《公告》,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的;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

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序号 类别 基本特征 1 轻型专用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 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附件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一 1* 2* 3* 二 轻型专用校车 大中型专用校车 4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模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具。 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强梁(内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板件)的加工成型。应自备相应的应的设备。 生产设备、模具、工装。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和设备。 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 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注1 注2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装、夹具。 夹具。 应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5* 6* 7* 8* 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备、夹具。 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备。 线。 注1 注2 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线。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位、设备。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洗、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消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防等设施。 消防等设施。 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总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外装线。 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水的底盘装配线。 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 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座椅固定装置、乘员约束系统等。 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全过程设计能力。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 9 10* 11 三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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