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科技处、团委组织专家对报送的申请项目分类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及将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扶持项目和额度,并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经主管科研、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5.项目确定后,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项目申请者所在系团总支、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申请者按照确定资助金额共同签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一式四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创新资金专款专用,由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财务管理按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并接受审计监督。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立项资助金额分别为:自然科学类500元-1000元,制作发明类1000元-2000元,社会科学类500元-800元。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科研旅差费;(旅费按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按助教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项目验收后方可报销,书的所有权归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待项目完成后返还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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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2.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第十六条 下列开支不能报销: 1.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 2.出租车费;
3.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4.购买仪器、设备费;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以及不属于本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确定后,在结题验收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可报销至50%,其余申请资金根据验收结果予以相应报销。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签字,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予以报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分通过、不通过两种类型。验收通过者予以全额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不得替换,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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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由我校转出,或者休学、停学; 2.违反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系工作小组和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领导小组批准。负责人因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申请人所在系负责追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学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小组每半年应向学院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报告》。
项目负责人所在系应对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学院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系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若发现,项目立项后工作无进展,或进展缓慢以及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给予整改、中止或撤消项目、追缴资助经费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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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周期内不能完成研究内容且有进一步研究必要的,应当向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申请延长研究期限,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对逾期还未完成的项目或虽延长1年仍未完成的项目,应予撤消。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修学期内不能按期完成,但项目仍需继续开展研究的,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小组同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批后,更换课题组成员,继续开展研究。申请中要写清研究的进度,更换人员的原因,课题继续研究的价值,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在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申请,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一式四份,经系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小组初审同意,报学院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织结题评审。评审时需提供论文或成果实物和照片等及资助经费使用清单,科技处、团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验收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通过者,所留经费不予报销,并将追回所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负责推荐优秀大学生的创新成果参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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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全省的各类科技作品比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和科技成果奖的申报。
第三十条 学生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成果权归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享有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支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奖励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申请书
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
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报告
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延期申请表
5.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项目结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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