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华恒83号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收益权投资

2018-11-30 18:01

新华信托华恒83号·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第 期)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2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2 第三条 信托目的…………………………………………………………………………3 第四条 信托类别…………………………………………………………………………3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3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3 第七条 信托规模与期限…………………………………………………………………4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5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5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7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8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9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11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11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11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2 第十八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12 第十九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13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4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15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事项……………………………………………………………………15 第二十三条 通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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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项目、本项目:指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加工基地项目”。

二、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华恒83号〃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 期)》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恒83号〃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五、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六、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

七、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指受托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八、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九、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十、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表和高风险类客户财产来源尽职调查表。

十一、融资人:指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荣公司”。 十二、信托财产保管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信托受益人:指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共分为A、B、C、D、E、F六类。 A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1.5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不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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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者;A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A类信托资金。

B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1.5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者;B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B类信托资金。

C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2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投资者;C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C类信托资金。

D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2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者;D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D类信托资金。

E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2.5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投资者;E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E类信托资金。

F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2.5年期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者;F类信托受益人认购之信托资金为F类信托资金。

十四、信托受益权: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信托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收益的权利。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三、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 编:400010

客服电话:400-622-3333 传 真:023-63792460

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向兴荣公司进行项目收益权投资,由兴荣公司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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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

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信托收据

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统一为各委托人开具资金信托收款收据,由委托人到原申请网点领取。

三、信托计划发行条件

信托计划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发行:兴荣公司已经配合受托人在法定登记机关(如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毕,且信用增级措施涉及的相关合同已经签订完毕。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自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若有必要,可适当延长。推介地为重庆市。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该期成立:

本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内,该期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2,000.00万元,且各期信托计划募集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且各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50人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宣布该期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该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额达到2,000.00万元且各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该期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如果本信托计划各期在发行期内未募集达到2,000.00万元,则信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该期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下列条件同时成就的,信托计划生效:

(一)兴荣公司已经配合受托人在法定登记机关(如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毕,且信用增级措施涉及的相关合同已经签订完毕;

(二)受托人已经将信托资金由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划付至兴荣公司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受托人向兴荣公司划付各期信托资金之日为各期信托计划生效之日。信托计划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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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生效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生效日。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兴荣公司支付项目收益权买入款,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第七条 信托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拟分期滚动发行,最多不超过伍期,累计发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各期发行规模之和不得大于20,000.00万元,各期最低成立规模均为2,000.00万元,且单笔认购信托金额不足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人累计不得超过50人。新华信托可以作为合格机构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具体安排如下:

本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内,该期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2,000.00万元,且各期信托计划募集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且各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50人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宣布该期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该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额达到2,000.00万元且各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该期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受托人有权决定何时发行各期及各期规模,具体以各期资金信托合同为准,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0.00万元。其中,A、B类信托资金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C、D类信托资金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合格机构委托人以固有资金购买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新华信托固有资金与其他委托人资金共同管理运用,新华信托在认购中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义务及权益。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时,新华信托优先保证其他委托人认购,必要时,新华信托退出固有资金认购以保证其他委托人的投资需要。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分多期滚动发行,累计发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各期期限分别计算,每一期均为2.5年,自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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