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用于向兴荣公司进行项目收益权投资,由兴荣公司运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一)融资对象:兴荣公司。
(二)融资用途:信托资金运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三)融资期限:本信托计划分多期滚动发行,累计发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各期期限分别计算,每一期均为2.5年,自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计划的融资期限为自首期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信托本金偿还:信托各期期限届满之日。
(五)信托本金和收益的结算:按年计算、按年支付。 (六)信用增级措施:
为保障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安全,本信托计划拟采用如下信用增级措施:兴荣公司将提供面积为约18730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约40458.53万元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在不减损信用增级能力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更换抵押物,不需经受益人大会审议。
二、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除了按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之外,只能将信托财产存放于银行。
信托计划期间,在不改变信托资金用途及信托计划还款来源的前提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发生改变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三、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只能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保管于重庆农商行。 (五)信托资金监控设计
本次信托资金采用受托支付,即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新华信托对兴荣公司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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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新华信托审核兴荣公司相关交易资料符合信托目的和相关文件约定的条件后,根据兴荣公司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信托资金款项从其监管的兴荣公司账户支付给兴荣公司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兴荣公司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受托支付的具体事项以各方签订的《信托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为准。
四、信托计划的退出
本信托计划由兴荣公司支付收益权收入、收益权补足款和/或收益权回购款的方式,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
前款资金不足以保证信托计划足额退出的,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整体转让后实现退出且不需经受益人大会审议,即: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以转让所得向受益人分配,然后以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形式将剩余信托财产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第三方分配。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信托合同签订的必要材料和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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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义务;
2、受益人用于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于不迟于信托计划每一收益分配日或本金分配日前30个工作日,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因捐赠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未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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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的,免收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继承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免收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臵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臵事宜。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三)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四)信息披露费用;
(五)与开展信托计划相关的会计咨询费、审计费、律师费、居间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六)银行保管费;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预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等。 上述第(二)-(七)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 三、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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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四、信托报酬和信托其他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各期的信托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各期信托报酬=该期A类信托资金规模×2.95%×1.5年+该期B类信托资金规模×2.05%×1.5年+该期C类信托资金规模×2.35%×2年+该期D类信托资金规模×1.35%×2年+该期E类信托资金规模×2.05%×2.5年+该期F类信托资金规模×0.95%×2.5年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 4、信息披露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
5、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需要,聘请代理收付机构/居间服务机构开展本信托计划的居间服务事项,代理收付费/居间服务费根据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居间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进行支付,该代理收付费/居间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
6、银行保管费;
本信托计划各期的保管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各期银行保管费=该期A类信托资金规模×0.05%×1.5年+该期B类信托资金规模×0.05%×1.5年+该期C类信托资金规模×0.05%×2年+该期D类信托资金规模×0.05%×2年+该期E类信托资金规模×0.05%×2.5年+该期F类信托资金规模×0.05%×2.5年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预备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确定具体用途并安排支付,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其他费用如有节余,节余部分由受托人享有;如不足,超出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收益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
(三)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四)受益人按本合同信托资金金额占本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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