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托收益超过受益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二、受益人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共分为A、B、C、D、E、F六类。 A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60% B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0% C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0% D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20% E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0% F类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60%
本信托合同中关于收益率的预计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三、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分配原则
(一)除非受益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信托收益及本金以现金形式分配。
(二)信托收益按信托年度支付,按信托年度分配,各期某类信托资金期限届满时未支付的预期收益计算按该信托年度实际存续天数计算,连同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由融资人在各类信托资金期满当日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由受托人于该期该类信托资金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托本金的具体分配时点如下:
各期A类和B类信托受益人,于该期1.5年期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本金;
各期C类和D类信托受益人,于该期2年期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本金;
各期E类和F类信托受益人,于该期2.5年期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本金。
(三)信托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费用、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擅自注销、变更用于分配信托收益的账户,或者有其他可归因于受益人的,可能对信托收益分配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的,则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的时限不受前述条款的限制。
(五)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退出所选择的具体方式及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实际状态结算信托本金及收益,分配完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后如有结余的,归受托人所有。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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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归还给受益人。
三、本信托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四、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信托财产分配后,未被受益人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只能将该财产存于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运用。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五、信托专户资金于全额支付本信托计划投资人本金、预期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如有结余,则结余部分归受托人享有。
六、处臵期
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臵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臵抵(质)押物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臵时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处臵期内,投资人收益、信托报酬和各项费用在原费率标准上提高50%,并将提高后的费率按实际处臵天数除以365计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处臵期条款除外);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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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并选任新受托人。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一)提名: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二)批准:受益人大会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三)公告:由受益人大会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来函索取时邮寄的形式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二、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二)信托计划之目的提前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受托人有权出具清算报告,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三)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或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报告内容,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一)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委托人和监管部门查询。按每自然季度定期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按年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资金保管报告。
(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受托人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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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一)信用风险及对策
兴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收益。若因兴荣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到期本金和收益的按时收回。受托人将发挥在金融信托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实行相关责任制度和分离制度,坚持各种调查、审查、检查制度,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为保障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安全,本信托计划拟采用如下信用增级措施:兴荣公司将提供面积为约18730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约40458.53万元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二)市场风险及对策
项目预期销售、出租等事项受市场条件所限,可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收入。受托人将协调兴荣公司提供其他还款来源。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臵,对该风险进行规避。
(三)流动性风险及对策
中国人民银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率上升,将直接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本信托的收益率已充分考虑了贷款利率上调、通货膨胀率上升等因素。本信托的预计年收益率较同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和国债年收益率都高,有效保护了受益人收益。
(四)政策合规风险及对策
兴荣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加工基地项目。政策风险(核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可能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按标准建成,影响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的按期兑付。抵押物权属状况明晰,兴荣公司已取得土地证并且没有第三方的抵押,项目涉及的核准(包括审批、备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环境保护等手续均已审批完毕,项目政策风险较小。
(五)管理操作风险及对策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中,可能因为受托人管理方式、管理能力的缺陷,导致信托资金运作的管理失当。受托人将以安全性为首要管理原则,严格限制信托资金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在建立专人管理、定职定责管理基础上,将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告用款人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加强与保管银行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有效控制与化解管理风险。本次信托如果发行成功,所募集信托资金将全部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银行进行保管,通过专业保管人对信托资金的保管,控制和化解管理风险。
(六)其他风险及对策
本信托不排除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尽管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可避免与化解,但受托人将竭尽所能,积极加强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研究判断分析能力,尽可能地向用款人、委托人报告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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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资金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特别提示:对于上述各种风险,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有关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二)自然人委托人已签字,机构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信托相关事宜的办理,如信托文件的签署、信托推介材料的发放、信托收据的领取、信托的挂失、转让等,须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地点、代收付机构办理。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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