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

2018-12-01 15:47

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

(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

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

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臵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臵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五)资产评估

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

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

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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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

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

(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a.评估报告摘要; b.特别事项说明; c.评估结果汇总表; 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

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4)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评估报告审核

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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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

(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

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 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

(七)核准备案

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

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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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

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臵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八)综合评价

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

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

(九)信息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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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

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

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

(十)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

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 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

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核准项目

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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