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2)

2018-12-01 16:02

固定资产了?怎么处理才不 违法?实施条例67条第3款是否意味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低于10年? 26 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对于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年度企业亏损,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还能否全额扣除?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2007年12月的工资 会计未计提,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时,可否计入2008年度的费用?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可否这样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 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 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是否受该两文件的限制?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 事项,还是属于2009年度所得税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原31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按实际毛利额计算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是应该按实际毛利额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是应该还原到当期按预计毛利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超出实际税额多缴的部分用于抵减以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请问开办的摊销年限我可以选择为5年吗? 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27 2007年以前,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有限制。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属于2007年12月的工资,在2008年1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企业的工资一般都 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28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没有按照老的规定缴纳税款的,在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其应统一按照实际利润计算缴纳税款,其中,属于2006 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差额部分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29 30 可以. 我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全额可以。 6

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已向所在地社保局全部补缴,请问:我单位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31 企业在销售或转让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其购臵时的发票,但附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 者是附有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企业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载明的金额;或者是完税 凭证上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未载明的,依据税款缴纳金额倒算出其购进金额作为成本入账。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成本能否税前? 如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交易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给受让方,如何核定其土地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如企业转让旧房时,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核定其购进价格(计税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补偿职工,将土地作为量化资产划拨给由被补偿职工集体所成立的公司(即以土地作价补偿),土地产权清晰,过户在该公司名下,未有相关土地转让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补偿的量化资产金额(土地作价)能否确定为该土地计税成本? 实行新税法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新税法已不需再做调整,请问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仍需调整吗?如不需调整,以前年度调整的部分是一次性调回,还是分年度? 企业已设臵账簿,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会计资料被盗,有报案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2 土地使用权没有完成交易,不能作为受让处理。只能视为无偿使用土地。 33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新税法实施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98号文件已经作出规定,请参阅该文件。 要视丢失、残缺不齐程度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根据征管法规定,34 7

记录),导致成本、费用凭证部分丢失、残缺不齐,难以准确核算成本。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适应国税发[2009]31号文第4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如适应,是核定应税所得,还是核定毛利额(毛利率为20%)? 35 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现在我们对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1)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清算所得不是经营所得,所以不能弥补经营亏损; 2)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5年内的亏损; 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间限制。 哪种处理是正确的?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资产损失如何扣除?听说财税已经签发,可否将文件放到网上? 请问:以前按5年摊销的开办费08年尚未摊销完,能否在08年将剩余开办费一次摊销? 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如无效,相应的合并分立业务有无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台?如没有,我们的企业合并和分立 就没法操作了吗?难道要等到新文件出台才能做吗?这样会存在一个无合并分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真空期,势必影响经济的发展。 贵局(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将职工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应核定应税所得。 执行。 36 按第2执行。清算所得,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37 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作出规定,很快就会发布。 根据国税发[2009]98号文件规定,可以在08年一次性摊销。 新的规定很快发布。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 38 39 40 职工福利费本来就是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税法中将此分成两部分,是独立的概念,与统计概念无关。 8

第二条第七款(“7、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作适当调整,从 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明确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不知 贵局的“职工交通补贴”是否与国家统计局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含义不同?如果含义相同,这是否说明贵局要将职工交通补贴从工资薪金扣除改作职工福利费扣 除? 另会计核算上“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见?企业会计讲解2006?第十章P146,财政 部会计司编写组),贵局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非货币性福利”是否与此相同?与此有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物资一般作 职工薪酬处理,而贵局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枚举此种情形,不知能否作职工福利费或工资薪金扣除? 41 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发文明确不能扣除,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业有不同的待遇? 我是一家连锁企业,在省内不同地级市均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请问汇总缴纳中跨区域指的是跨省吗,如果在省内不同地级市有分公司的话,分公司是按照总机构所定的分摊比例缴纳,还是在当地单独汇算缴纳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 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 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一省内设立的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42 9

43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4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如果采取预计成本的,应该扣除预计成本后,再按规定计入实际取得合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法凭据当年的计税成本。 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这里的\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是指调减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当年所得,还是指还原到应当取得合法凭据当期调减所得,重新计算企业所得 税? 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已经被要求预交了所得税,但总机构汇算清缴后是亏损,预交的部分退不了,并且今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可能仍然会要求预交所得税,应怎样处理? 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关于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 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区分外籍员工与中国籍员工? 面粉加工企业其他业务利润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亏损多缴部分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退还。 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 44 45 46 47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对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一项及企业所 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第一项第7点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新税法框架下,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整个企业法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法人的内部费用分割48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我们是一家全国性公司,一个总公司下面有若干分公司(非法人资格的)。经常会遇到这样情况,发生一笔费用,总公司需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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