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任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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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四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一、阅信
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二、接访
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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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接听举报电话
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一)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二)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三)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四)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四、呈报阅批
呈报阅批是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重要信访件拟办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其后,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方式。 五、办结审结
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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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签批是否同意结案,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六、回复回访
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信访人以回复(方式有电话回复、书面回复和当面回复等),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七、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一)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二)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第五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二)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1、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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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2、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基本)情况;3、主要错误事实;4、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5、处理建议等。 (四)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五)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还要求上报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具体我们的实际工作,乡镇纪委和县直机关纪检组要回报信访案件的调查材料时,一定要有调查人员亲笔签名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上要提出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其次是要有乡镇党委或纪委、局党委(党组)的处理意见,这个意见以上报文的形式来报,并加盖党委(党组)、纪委的章,不能用调查报告加盖党委的章代替党委的处理意见。比较重要的信访问题以党委的名义来上报,一般的信访问题以纪委的名义来上报。在过去的培训中多次讲过并印发有范文。已立案的信访问题需要补报处分决定。
第六节 信访件的处理 一、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一)反映促办: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的信息载体以及原信送阅等方式,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二)转交承办:主要是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较为重要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转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室或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下转的重要的信访件要发函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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