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2010-01-06 21:35:35| 分类: 个人日记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关于试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设计、建设
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订《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技术规则》,并于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在宁波市城乡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应按《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要求编制日照分析
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试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
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
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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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
日照遮挡影响;
(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
响;
(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
的日照遮挡影响。
对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特殊情况也可
进行日照分析,确保满足日照标准时数。
第四条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
第五条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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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
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四)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
规定)
(五)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2.3.6条规定)。
(六)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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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
(七)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八)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条规定)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收集资料: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
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二)实地踏勘:必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现势性和完整性,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
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三)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及周围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包括拟建项目周围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遮挡影响)。如果拟建建设项目周围存在客体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则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后的日照状况,并对比分析建前建后的日照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拟建高层建筑建造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高度误差。
(四)检查:必须对分析结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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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报告: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报告中必须包括拟建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其他原始资料的来源说明,如有
实测资料则应附在报告中。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宜采用建设部评估认可的天正日照6.5及其以上版
本的正版软件。
(二)地理位置:宁波市区,东经:120°32′,北纬:29°54′。 (三)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为上午
9时至下午15时。
(四)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1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
加。
(五)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 (六)多点分析的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第八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主体建筑在有效时间带的日照阴影覆盖区域作为客体建筑
的范围。
(二)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已建、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的拟建或在建
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第九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
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八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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