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拟建或在建的建筑
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分析。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
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五)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
物可忽略不计。
第十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
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
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在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建筑朝向时,以每套住宅获得日照的方向作为
主要朝向。
第十一条 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满窗分析”的方法,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满窗分析”的,可采用“线上日照”与“多点分析”的方法;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则采用“阴影分析”
的方法。
第十二条 满窗日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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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1)
图1
(二)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
计算基准面;(如图2)
图2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如图3)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
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 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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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图5
6.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
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7.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
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三)窗台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
计算。
第十三条 线上日照中的“线”主要参照外墙轮廓线,如遇到转角窗户、凸窗、阳台等,其轮廓线参照上述的异形窗与各类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线上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
算。
第十四条 在制订规划设计条件时,为了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
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一)拟建建筑的北侧为规划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在地界以北规定的距离线上(建筑控制线或者其他控制线)
应满足相应日照标准(如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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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二)拟建建筑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地界以南规定距离(以高层建筑控制线为准)布置板式高层建筑(高度以详细规划为准)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并满足日照要求(如图7)。
图7
三)拟建建筑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进行综合叠加日照分析。模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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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置按退地界一定距离(以高层建筑控制线为准),高度以详细规划高度为依据,高层建筑的南北间距以及东西间距应满足日照和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如图8)。
图8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所必需的资料有: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电子地形图。
(二)本基地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园林景观总平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本基地外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本基地外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拟建的建筑资料。
第十六条 为保证日照分析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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