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地拟建建筑设计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任何的调整必须出具设计院正式的技术联系单(原件),同时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二)已审批的建筑项目,其图纸采用审批后在规划部门档案室或者相关档案部门备案存档的建筑施工图纸;
(三)已建建筑,其图纸原则可以采用审批后在规划部门档案室或者相关档案部门备案存档的建筑施工图纸。但如果施工图纸与现状存在差异,或者已经无法获取设计图纸的老建筑等则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绘;
(四)本基地外拟建或正在建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五)地形图资料必须从相关测绘主管部门获取。 第十七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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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客体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三)附图
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分析示意图); 2.日照分析计算图; 3.建筑设计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术语
(一)阴影分析:根据单体建筑或组合多栋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模型,自动计算并绘制日照投影轮廓图。通过本分析方法可直观的观察建筑物的阴影轮廓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
(二)多点分析:一般是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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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
(三)线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四)线上日照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 (五)满窗分析: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表格。
(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七)时间间隔(计算精度):指日照的连续计算时间间隔,计算误差将保持在该时间之内。
(八)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九)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十)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十一)计算高度(受影面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面高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受影面高度为距离室内地坪0.9m高度的位置。 宁波市规划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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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基本规定
2011-04-02 11:33:08| 分类: 个人日记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 日 冬 至 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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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
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
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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