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2)

2018-12-02 14:48

0. 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为避免不同认证机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认证模式选择中出现较大偏差,通过制定本实施规则,以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认证机构在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获证后监督时,准确把握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

(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

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2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基本认证模式在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予以明确。根据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对符合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2.3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强化监督要求,从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

一般情况下,认证对象发生不符合的可能性越高、后果越严

重,其认证模式就越严格。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3.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认证机构所能获取的所有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按照“控制认证风险、实行差异管理、提高认证效能”的原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机制。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还应体现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动态调整的原则,以达到对生产企业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作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等级设置,应结合具体产品及行业特点做出规定。原则上,同一实施规则下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级别保持一致。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不应针对生产企业规模、产能等设置任何歧视性分类条件。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3.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至少应包括认证实施各环节,以及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公众等方面公布或反映的质量信息。 3.2.1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在发证前的认证实

施以及获证后监督各环节所获取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

发证前的认证实施过程所获得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样品的标准符合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等。其中,样品检测的标准符合性可以考虑所获样品真伪、检测结果不符合项的程度等方面;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可以考虑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供应商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生产设备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满足程度和实施连续生产的稳定性,企业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等。

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获得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抽样检测/检查结果的标准符合性等情况。

企业对检测/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企业在检测/检查过程中与认证机构的沟通、配合的情况等也可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3.2.2 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

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以及与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的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消费者协会发布、媒体曝光等信息。

原则上,认证机构应对社会获得的质量信息予以核实或得到企业确认。

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认证机构应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

保存制度,以确保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3.3.1信息的收集

认证机构可参考3.2所列相关质量信息采集渠道,对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收集,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做出验证。

3.3.2 信息的分析评估

认证机构在对所收集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时,应判断相关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对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影响和关联程度,以评估和确定不符合发生的后果是否会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产生影响。 3.3.3信息的保存

认证机构应对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予以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限应至少长于对应生产企业所获全部认证证书的存续期。

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3.4.1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将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相关的等级信息及确定、调整条件作为公开文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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