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3)

2018-12-02 14:48

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和调整的决定进行审核。

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其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时适用的认证模式,并将必要的方案及信息在认证实施前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质量信息影响到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及时对认证模式做出调整。

对初次申请认证、尚未获得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认证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其初次认证分类等级和相应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后应告知生产企业或(必要时)相关方。 3.4.2参考示例

本实施规则提供生产企业四级分级管理示例,并提出相关原则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进行确定和调整,以实现动态化管理。

不同认证机构根据不同产品可选择或增减不同的分类等级信息及确定、调整条件。

参考示例内容详见附录。 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等级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认证管理。认证机构在设计认证方案时,应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3.5.1认证模式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规定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逐级增加认证要素,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生产企业具体实施的认证模式。

3.5.2认证单元的划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明确了单元划分的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逐级严格和细化认证单元划分要求,降低认证风险。 3.5.3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允许实验室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包括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检测等)的,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条件和要求。 3.5.4获证后监督的方案

认证机构在对获证企业设计获证后监督方案时,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a)获证后监督中所使用的不同的认证要素; (b)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c)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频次; (d)其他。

3.5.5供方符合性声明的使用

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管理环节(如认证依据标准换版)允许认证实施机构有条件的接受生产企业供方符合性声明结果的,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3.5.6其他

根据具体产品及行业特点,认证机构还可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的其他各环节和要素中体现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认证要求。 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应通过国家认监委信息平台主动获得相关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获证信息。认证机构间应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通报和传递机制。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当其中一家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产品及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需予以重点监控的,该认证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认证机构,必要时抄送国家认监委。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在不同认证机构间转换认证证书的,受理新申请的认证机构应主动获得相关企业质量信息并向原发证机构核实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原发证认证机构应予如实提供。 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建立严谨、合理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结合日常管理和专项监督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4. 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4.1认证要素及使用

认证模式由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设计鉴定等认证要素组成。 4.1.1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4.1.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发证前进行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查也可称为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或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方式进行。 4.1.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也称为跟踪检查,其属于“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素之一。跟踪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或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方式进行。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结果,跟踪检查的频次和要求可由认证机构在认证方案中做出差异化安排。

对于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当认证方案中未涉及初始工厂检查环节的,认证机构一般可在获证后3个月内或首次生产时实施

第一次跟踪检查。

4.1.4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也称为工厂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工厂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在获证前实施,也可作为获证后监督的要素实施。

4.1.5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是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证书并已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作为获证后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于需要通过进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产品,认证机构应设计方案以保证能够从市场中抽取到一定比例的获证产品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4.1.6设计鉴定

设计鉴定是依据相关标准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评价活动。根据判定结果的可靠性,设计鉴定可以替代全部或部分型式试验项目。 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基本认证模式是在对产品风险定级的基础上,考虑认证可操作性、经济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基本认证模式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研究确定,并通过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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