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迅速、有案必查、结果公开,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村(社区)是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二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做好工作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实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健全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维护各民族团结和睦和边疆安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六)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涉农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中,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同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抓好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乡(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延伸,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十八)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我省农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的差异,紧贴本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把握山区、坝区和边疆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共性和个性,区别对待农业型、资源型、工矿型、城郊型等不同类型的农村,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