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年8月(5)

2018-12-03 19:38

属证明上的权利人之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地址等的合理假定。当估价对象状况之间无不一致时,应无不相一致假设。

5 依据不足假设,应说明在估价委托人无法提供估价所必需的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尽职调查仍然难以取得该资料的情况下,缺少该资料及对相应估价对象状况的合理假定。当无依据不足时,应无依据不足假设。

6 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时需注意的其他事项。其中,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来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7.0.17 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人代表人姓名,当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和住址。

2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3 估价目的;应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4 估价对象;应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对土地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四至、形状、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期限;对建筑物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新旧程度。

5 价值时点;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6 价值类型;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7 估价原则;应说明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8 估价依据;应说明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9 估价方法;应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和定义。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时,还应说明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 10 估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房地产抵押估价外,当估价对象为单宗房地产时,可按表7.0.17-1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

果和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1 估价结果汇总表 币种: 估价方法 相关结果 测算结果 评估价值

2) 除房地产抵押估价外,当估价对象为多宗房地产时,可按表7.0.17-2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

果和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2 估价结果汇总表 币种: 估价方法 测算结果 相关结果 估价对象1 估价对象2 总价(元或万元) 单价(元/ m2) 总价(元或万元) 估价结果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21

单价(元/ m2) 估价对象3 ?? 汇总评估价值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3)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可按表7.0.17-1或表7.0.17-2说明不同估价方法测算结果和最终评估价值;

4)房地产抵押评估结果,可按表7.0.17-3说明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3 估价结果汇总表 币种: 估价对象 项目及结果 单价(元/m2) 2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2.1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2.2 拖欠建设工程款 2.3 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3 抵押价值

5)当估价对象无法用单价表示时,最终评估价值可不注明单价,除此之外的最终评估价值均应注明单价和总价,且总价应注明大写金额;

6)当最终评估价值的币种为外币时,应说明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价值时点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并应注明最终评估价值的单价和总价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1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列出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注册号,并由本人签名,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表7.0.17-4 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 名 注册号 签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单价(元/ m2) 测算结果 估价对象1 估价对象2 估价对象3 ?? 1 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下的价值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总价(元或万元) 12 实地查勘期(应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

13 估价作业期(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 7.0.18 估价技术报告应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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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区位状况应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的区位状况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对土地实物状况应包括土地面积、形状、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对建筑物实物状况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权益状况应包括用途、规划条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应简要说明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并有针对性详细说明、分析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状况)

(三)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应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并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分析、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当估价对象已为某种利用时,应从维持现状、更新改造、改变用途、改变规模、重新开发及它们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中分析、判断何种利用为最高最佳利用。当根据估价目的不以最高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时,可不进行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逐一分析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是否适用于估价对象。对于理论上不适用的,简述理由;对于理论上适用但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选用的,充分陈述不选用的理由。对于选用的估价方法,简述选用的理由并说明估价技术路线。

(五)估价测算过程,应详细说明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价值测算步骤、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及其中的估价基础数据和估价参数的来源或确定依据等。

(六)估价结果确定,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的估价结果,并较详细说明最终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7.0.19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2 估价对象的位置示意图

3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应说明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及进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本规范第3.0.8条规定情形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实地查勘的,附件中可不包括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照片,

4 权属证明复印件;当估价委托人不是估价对象权利人且估价报告为非鉴证性估价报告时,可不包括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但应说明无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具体原因,并将估价对象权属状况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5. 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应说明对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进行了调查,并应提供反映估价对象宗室优先受偿款的资料。当不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时,可不包括该情况。

6 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当未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时,可不包括该图和照片。 7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本规范第3.0.9条规定的情形时,应说明有专业帮助,并应说明专业帮助的内容及提供专业帮助

的专家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相关资格、职称或资质;

2) 当有本规范3.0.10条规定的情形时,应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复印件,并应说明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的专

业机构或专家的名称或姓名 ,相关资质或资格、职称;

3) 当没有专业帮助或未依据相关专业意见时,应说明没有专业帮助或未依据相关专业意见。 8 估价所依据的其他文件资料;

9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1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0.20 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应较详细分析、说明估价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区位、开发程度、价值大小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影响估价对象变现能力的因素及其对变现能力的影响,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拍卖或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其市场价值市场价格的差异程度 ,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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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长短及费用、税金的种类和清偿顺序;预期可能导致估价对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下跌的因素及其对估价对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的影响,未来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等。当不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时,不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

7.0.21 当为成套住宅抵押估价或基于同一估价目的的大量相似的房地产批量估价时,估价报告可采取表格形式。

7.0.22 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纸质估价报告应装订成册,纸张大小宜采用尺寸为210mm×297mm的A4纸规格。

8 估价职业道德

8.0.1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8.0.2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帮助。

8.0.3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诚实正直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个人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且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8.0.4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勤勉尽职做好每项估价工作,应搜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且应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进行检查,并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8.0.5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向估价委托人详细说明,务求估价委托人清楚估价的限制条件和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8.0.6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8.0.7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8.0.8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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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以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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