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备勤室:用于待命执行任务和加夜班民警休息。城区派出所按编制二分之一人数备勤,设置备勤室。农村派出所民警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派出所,有时家属团聚,按派出所编制人数1人民间设置备勤室。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各种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置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置。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个人的公安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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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但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多个派出所。设置公安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 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一些地方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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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置。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进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
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置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
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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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限时,则不应高于上限。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派出所民警一般住所工作,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备勤室按照编制人数每人1间,每间20㎡计算,此其他类别派出所备勤室备勤人员人均8㎡多出12㎡。因此,该条注①作了说明,地处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在《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中各指标项基础上,按编制人数每人增加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城区派出所备勤室面积按备勤人数人均8㎡计算。农村派出所备勤室按编制人数1人1间,每间20㎡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公安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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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置候问室。候问室应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各有不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置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办公、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当当进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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