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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地性质调整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对于用地性质的调整要有综合的、系统的观念,把城市土地看作是自然、经济、社会三者的统一体,对城市的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对于该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也必须从整体性考虑,从城市整体层面出发。该地块调整用地性质后,不会影响原有城市用地整体结构,符合整体性原则。
(二)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的主体是生活于其中的人,土地资源最终是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载体,因而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必须以城市中人的需求为依拖,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经济在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提高,而新城区缺少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配套,用地性质的调整,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区位原则
该地段交通便利,四周均临城市主干道,位于沾化区综合行政中心核心区,小区、办公区、商业区等用地集中,位于中小城市人流集中,公共设施需求较大区域,符合用地选址原则。
(四)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的“弹性”、“灵活性”与“适建性”。主要反映该用地周边环境对于该地块使用性质的约束关系。从本质上讲,土地使用相容性是既定的规划环境对个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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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使用状况容纳与否的选择,用地性质只是一种表现方式而已。因此,土地使用相容性衡量的标准是来自于土地利用对环境带来潜在压力的大小以及环境所能承受的物质活动的容量。
①环境相容原则
用地对环境影响较小,地块内建设服务设施能够与周边环境协调,符合环境相容原则。
②行为相容原则
城市有四大功能——生产、交通、生活、休憩,人们日常生活所从事的活动无外乎这几类,该地块原用途为文化娱乐和商业用地,由于城市建设需要,该地块调整为公园绿地和文体用地,有利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集中和管理,有利于市民使用和人气的集聚。
③景观协调原则
城市用地性质的改变必然带来城市空间形态的转变,由于周边为行政办公用地,用地性质由文化娱乐和商业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和文体用地,绿地和文体建筑的集中设置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塑造。
(五)经济利用的原则
由于该地块周边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用地性质调整有利于集中城市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先期开发,拉动沾化区新区的人口集聚。
公共设施集中建设,相对于中小城市人口较少的情况,有利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有利于对现有配套的整合利用,集约节约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管理及建设节省大量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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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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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地调整情况
根据沾化区城市建设需求,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地块西片区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地块东片区用地性质调整为体育用地和文化设施用地。
地块东片区城市绿线距金海五路道路中心线96米调整为距金海五路道路中心线67米。
调整后,绿地面积增加4.55ha,达到14.15ha;体育用地较总规中的原地块增加0.3ha,达到9.3ha。
拟调整用地性质
表:调整后用地面积统计
大类 A
中类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9
ha 11.87 % 32.21 论证报告
A2 A4 S G G1 G2 E 合计 E1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水域 2.57 9.3 5.98 5.98 14.15 7.57 6.58 4.85 36.85 6.97 25.24 16.23 16.23 38.40 20.54 17.86 13.16 100.0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