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结合分工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紧急、复杂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执行。
(四)各部门下发和上报的各种综合性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抄送所分工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条 派出机构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辖部门的下列会议。所辖部门召开下列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派出机构:
(一)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会议; (四)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的会议;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 所辖部门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送阅下列文件、资料: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三)部门干部任免、奖惩、选聘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单位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6 (五)其他需要送阅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所辖部门必须将下列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派出机构: (一)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二)收到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拟提拔干部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 (四)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和重点巡查制,对所辖部门实施有效监督。
(一)定期报告制。所辖部门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的及时报告。
派出机构对报告内容不符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予以指出或告诫;问题较重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对问题严重的,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和专项治理。
(二)重点巡查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所辖部门的履职情况,对所辖部门实施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派出机构确定开展巡查工作的,要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巡查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组织考核、询问、质询、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
巡查结果视问题性质而作相应处理,问题较轻的,由派出机构向其下达巡查整改意见书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由派出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县纪委(监察
7 局)研究同意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经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所辖部门处理不当的问题,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辖部门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传递公文、列席会议、报送材料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所辖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各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所辖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业务内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派出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纪委一名副书记分管,业务工作由常委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涉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干部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所辖部门对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了解核实反映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负责业务指导。各室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各室之间需要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编制、党团关系和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经费、车辆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按干部
8 管理权限进行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干部严禁在所辖的部门领取奖金、补贴、借车、报销费用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派出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要求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参与实施或组织开展相应职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对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三)派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派出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作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派出机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召集,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和机关内设室主任参加。主要传达贯彻省、县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部署;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近期工作;听取各派出机构工作汇报;其他需要通报或安排的工作。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纪工委书记召集,纪工委监察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和通报所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9 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一)纪工委书记每半年召集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所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派出机构全体人员。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和信息;分析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推进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对策;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联系制度
(一)信访室具体负责与派出机构联系信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转办、交办相关信访件并了解、督促派出机构办理信访案件情况。
(二)派出机构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转送信访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派出机构对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件,直接进行初步核实;县纪委(监察局)收到的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准,交相应的派出机构初查核实,也可直接交相关部门办理。
(四)派出机构收到对于处分不服申诉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检查工作联系制度
(一)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均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有关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参与调查;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或交相应派出机构进行调查。
(二)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联系、指导、督促派驻机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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