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派出机构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在工作中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自觉申请回避;
(三)严禁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工作情况,或与被监督、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工作;
(四)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或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 (七)不准参与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八)严禁越权批办;
(九)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假,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纪工委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的,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批。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或需外出参加重大活动,应向县纪委干部室报告。
16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作为县纪委监察局中心学习组成员,并列席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干部、案件工作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次数,派出机构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传达贯彻中央、中纪委和省、县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阶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县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派出机构副书记、副局长任职期间,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7 附件3:
中共**县纪委 **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勤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派出机构工作,保障和支持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机构后勤服务由县纪委(监察局) 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保障,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按每个派出机构1辆配备。
18 第五条 派出机构后勤保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报账制,“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派出机构日常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其范围是:
(一)办公所需日常耗材(含报刊征订); (二)日常车辆燃油和维修; (三)人员外出差旅费; (四)日常公务接待。
派出机构产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制,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纪工委书记签批,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最后审核报销。
第七条 各派出机构通过正常途径争取的资金纳入县纪委财务统一管理,由派出机构按规定掌握使用,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派出机构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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