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配派出机构干部参与全县案件查办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现所辖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于所辖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遵守和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议、决定、规定和工作部署,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在履行公务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的。
(六)借履行公务之机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2:
中共**县纪委 **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干部队伍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望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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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即: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其他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管理。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制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把人选素质和能力关,选好配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按程序报县委任免。新任人选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股级及以下干部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考察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干部交流
第五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交流纳入全县干部交流范围统筹安排,其他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重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有计划地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交流工作,由
13 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派出机构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计划统一安排。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经济管理知识等。
第八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培训采取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鼓励干部在职学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培训效果。
第九条 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的培训,按照规定参加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也可由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
第十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所辖部门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培训,由派出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十二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三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
14 察分局副局长每年必须向县(市)纪委监察局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初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责任书,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县纪委干部室具体组织实施。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培训、晋升、交流和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撤销县纪委监察局原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关、纪工委监察分局4个党支部,各党支部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科级以下干部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干部室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职工的档案副本。
第八章 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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