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1.6. 乳与乳制品
乳类食品按来源,主要有牛乳、羊乳、马乳和人乳,市场产品以牛乳为主。参考国家在关标准,将乳类食品分为6个亚类。 ? 液态乳:分为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
? 奶粉:是指将原料乳灭菌、浓缩,然后经喷雾、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通常分为4种,即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调味乳粉。
? 酸奶:根据口味常分为三种,纯酸牛奶、调味酸奶和果味酸奶。 ? 奶酪:也称干酪,指原料乳经消毒后,再用乳酸菌发酵的产品。
? 奶油:又称黄油,是指将消毒乳高心分离为稀奶油和脱脂乳,然后以发酵或不发酵的稀奶油为原料制成的固态产品。 ? 其他:包括炼乳、奶片、奶皮等。 1.7. 蛋与蛋制品
? 常见的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等。
? 蛋制品包括冷冻蛋制品(如冰蛋)、热凝固蛋制品(如蛋黄酪、松花蛋肠)、
脱水蛋制品(如蛋白粉、蛋黄粉、蛋白片)、液体蛋等。
1.8. 饮料与冷冻饮品类
饮料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的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主要包括碳酸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等。
? 蛋白质饮料是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
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复合蛋白饮料。
? 含乳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需要与乳制品进
行区分。
? 植物蛋白饮料:用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等为原料,经加
工制得(可经乳酸菌发酵)的浆液中加水,或加入其他食品配料制成的饮料。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
? 复合蛋白饮料: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发酵
制成的饮料。
1.9. 包装饮用水(含桶装水)
密封于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元宝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如各类瓶装水和桶装水等。
1.10. 粮食类及其制品(含淀粉糖类、焙烤类及各类主食)
粮食类品种繁多,包括稻米、小麦、玉米、大卖、青稞、高粱、薏米、燕麦、荞麦、莜麦、糜子等。
淀粉类食品则以提供碳水化合物为主,主要包括各种淀粉、粉丝、粉条、藕粉等。 焙烤食品: 各类主食:
本分类包括了谷物、薯类以及以此为原料的主食食品,例如油炸及焙烤类食品、淀粉类及制品以及中式糕点食品等食品。
16
特别说明:如果像马铃薯、红薯作为炒菜用(如酸辣土豆丝、拔丝地瓜),归类至蔬菜类及其制品中。
根据饮食习惯,蒸制的马铃薯、红薯可归至谷物、淀粉及其制品中。 1.11. 豆及豆制品
豆类作物主要包括大豆、绿豆、红豆、芸豆、豌豆等,本分类主要指干豆。
豆类制品主要指以豆类为原料经过制作或精炼提取的产品。主要包括即食非发酵豆制品和发酵性豆制品。前者主要包括豆浆、豆腐、豆腐花、豆腐干、腐竹类等;后者主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 1.12. 坚果籽类及其制品
? 坚果类:如杏仁、腰果、榛子、山核桃、松子、核桃、板栗、白果等; ? 种子:如花生、葵花子、南瓜子、西瓜子等。 1.13. 菌类及其制品
菌类包括各类可食用的真菌食物,也包括误食带有毒性的菌类。主要有蘑菇、香菇、平菇、木耳等。
菌类制品包括各种以菌类为原料制作的产品。 1.14. 酒类及其制品
酒类指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品,可以分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包括常见的白酒、红酒、黄酒、啤酒、葡萄酒、鸡尾酒等。 1.15. 糖果、巧克力、蜂蜜及其制品
糖果是指含糖较多或经过糖腌制的食品,包括糖、糖果、蜂蜜等。 1.16. 藻类及其制品
藻类包括海水藻类和淡水藻类,前者主要包括海带、紫菜、礁膜、石莼、裙带菜、石花菜等,后者主要包括地木耳、发菜等。 藻类制品包括以各种藻类为原料制作的产品。 1.17. 油脂类
分为动物油脂和植物油。 1.18. 调味品
分为发酵型调味品、非发酵型调品、香辛料。
常见的发酵型调味品如醋、酱油、豆瓣酱、面酱、味精、料酒等; 常见的非发酵型调味品如盐、琼脂、淀粉、酵母、咸菜、糖等; 常见的香辛料如芥末、豆蔻、茴香、陈皮、桂皮、花椒等。 1.19. 其他食品
将难以归为前面任何一类的食物列入本类中。 1.20. 多种食品
为多种暴露食品,每种暴露食品可以为单一食品,也可以为混合食品。 1.21. 混合食品
同一种食品中包含多种食材,而又难以明确具体分类的,可以归入此类。 1.22. 不明食品
2. 食品加工及包装方式
2.1. 餐饮服务业:经由餐饮服务业处理、加工、制作的食物。 2.2. 家庭自制:
2.3. 定型包装食品:又称预包装食品,是指经过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
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4. 散装食品(包括自行简易包装):无预包装的食品。
17
2.5. 其他:将难以归为前面任何一类的食物列入本类中,包括剩饭菜等。 3. 职业分类
3.1. 散居儿童:未进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儿童保教机构,而分散在家庭抚养的儿童。 3.2. 托幼儿童:进入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儿童保教机构的儿童。
3.3. 学生:小学、初中、中专、职高、高中、大专、大学、研究生等各阶段的学生。 3.4. 教师:各阶段专职或兼职的教师。 3.5. 餐饮食品业:从事食品餐饮业的人员。
3.6. 商业服务:利用商业如医药\\运输\\食品\\建筑等等为媒介向他人或团体提供服务,
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业。
3.7.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
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3.8. 工人:依靠工资为生的工业劳动或手工劳动者。通常是指为挣工资而被雇用从事
体力或技术劳动的人,他们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获得工资性质的收入。
3.9. 农民: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
3.10. 民工: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
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3.11. 牧民:指放牧牲畜并以此为生的人。
3.12. 渔民:是以捕鱼为职业和收入来源的人。
3.13. 干部职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职员。 3.14. 离退人员: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3.15. 家务及待业:从事家务工作,或在家待业状态。 3.16. 其他:无法分入以上各类的职业。 4. 进食场所类别 4.1. 餐饮服务业: 4.2. 饭店(酒店)
4.2.1.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
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4.2.2. 特大型餐馆:就餐座位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4.2.3. 大型餐馆:就餐座位在250~1000座(不包括250座,包括1000座)的餐馆。 4.2.4. 中型餐馆:就餐座位在75~250座(不包括75座,包括250座)的餐馆。 4.2.5. 小型餐馆:就餐座位在75人以下(含75人)的餐馆。 4.3. 食品店:包括小吃店和快餐店(包括餐饮配送公司)。
4.3.1.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
形式的单位。
4.3.2.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食品类别较少。 4.4. 街头食品 4.5. 餐饮业-其他
无法分入以上分类的餐饮场所 4.6. 集体食堂
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4.7. 零售市场
4.7.1. 农贸市场:在城乡设立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18
4.7.2. 超市:指经营食品、日用品等的超级市场的综合零售活动。
4.7.3. 零售店:指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活动;为方便城乡居民,在街道、社区、乡镇、
农村、工矿区、校区、交通要道口、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口稠密地区,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店的活动;以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活动;农村小商店的零售活动。
4.7.4. 零售-其他:无法分为以上各类的零售场所。 4.8. 家庭:包括家庭小型聚餐,不包括农村宴席。 4.9. 农村宴席:农村各种集体活动时的宴席聚餐。 4.10. 其他
包括街头食品,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以及其他无法分为以上各类的餐饮场所。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