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8-12-05 12:37

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控制性详

细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规划管理的需要,保证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主要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龙湾永强南片分区规划》及《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划是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

第五条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照部、省、市有关规定和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规划范围界定

第六条 本规划四至城市道路为:北至通海大道(道路红线宽度50米);南至滨海六路(道路红线宽度38米);西至滨海三道(道路红线宽度60米);东至经五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明珠路(道路红线宽度69米)东西向穿越本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98.04公顷。龙湾工业园位于本次规划用地范围内,总面积292公顷(以市规划局温市规函[2003]28号确定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第三章 用地性质分类控制

第七条 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混合用地如商/住混合用地视为商业用地。

第八条 本区的功能定位为以一类工业为主,融居住、工业及各类服务设施于一体,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生态型工业园区。产业特色上以发展机械阀门、不锈钢、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等机电类工业为主。

第九条 本区用地布局:以周边道路为边界,形成一条教育科研服务带(位于下横河东侧、经四支路与经五支路之间);两条景观轴(明珠路景观轴和滨海五道景观轴);以及二个工业片和一个居住片。

第十条 在以地块为整体进行开发时,区内干道所规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过程中,因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用途。附表说明了各地块允许设置、不得设置以及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的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禁止在规划区内开办有烟尘、 强电磁场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控制高耗电、高耗水等浪费资源的项目;限制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

第十三条 在进行附表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一切有关法则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图则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严禁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用地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 各地块开发时,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

第十六条 区内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上限,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五章 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 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图则中的规定,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一般地段建筑后退道路不少于5米, 后退相邻地块各不少于5米, 具体见图则。

第十九条 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震动、辐射等干扰的建筑物,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 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 任何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

市 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居住地块建筑日照间距按1.0以上控制,其它建筑日照间距暂不做规定,由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时再做补充。

第二十二条 两边建筑之间侧距,多层最少为6米, 高层最少为13米。建设单位要在上述侧距内通行自备车辆,侧间距还需增加。如需设置消防设备,由消防部门协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用地东北方机场起降控制要求,本区教育科研用地区域最高建筑应控制在45m以下,其他区域建筑控制在24 m以下。区内所有建筑应符合图则的高度控制规定。

第七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道路按外围道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划分,道路控制点座标详见图则。外围道路有滨海三道(红线宽度为60米)、通海大道(红线宽度为50米)、经五支路(红线宽度为24米)、滨海六路(红线宽度为38米)。主干道有明珠路(红线宽度为69米);次干道有滨海五道(红线宽度为30米)、滨海二路(红线宽度为38米)。支路有滨海四道、滨海三路、滨海四路等主要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2-24m。以上道路断面形式见图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必须符合图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入口离主干路交叉口(主+主)不得小于80米;离主次干路交叉口(主+次)在主干路上不得小于60米;在次干路上不得小于50米;离次干路交叉口(次+次)不得小于30米;其中外围道路中滨海三道和通海大道按主干路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地块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第二十八条 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公建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八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 各地块内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

第三十条 工业片社会管理机构、服务中心、工商税务、卫生、文化活动室等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三十一条 垃圾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在区内主次干道上按800米左右间距设置,每处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条 消火栓分布沿区内主干道双侧错开布置,其它道路上单侧布置。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绿地指为本区提供户外游憩活动的集中绿地, 在绿地内允许修建游憩设施、建筑小品、雕塑等。但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共绿地的20%。

第九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三十五条 给水工程

1、用水量:本区用水量为1.91万m3/d。

2、供水水源:规划引水干管分别接自本区西北的温州新状元水厂,(近期)沿通海大道布置,管径DN800;西南部的西泉水厂,远期增加沿经五支路干管,管径DN800;水源均为温州珊溪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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