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现实中我们许多人认为只有对行政处罚决定才能复议和诉讼是极端错误的!!
办案人员常见毛病列举
1.进行检查和调查不出示检查证件、或者少于两人,不向相对人交代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相应笔录上不作记录;
2.如何按证据互相证明(证据链)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心中没有底、分不清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
3.什么时期什么案件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员需要了解什么、可以且应当采取什么行政强制措施不清楚;
4.不及时报请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先不报请局长审批同意;
5.询问调查前不列《询问调查提纲》导致询问不得要领、制作笔录时不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对处罚有利的就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不记录)、制作笔录喜欢删改而不让当事人确认、笔录制作完毕不交其他询问人员校对;
6.现场检查时不注意约束自己言行而引发矛盾、现场检查时间不抓紧,扣留财物后不立即撤离现场容易被当事人围堵;
7.证据材料和文书签名盖章不齐全;
8.不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甚至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从而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对告知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不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不在法定的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9.为图省事或是其他原因喜欢向处罚幅度大的定性上靠,有时甚至牵强附会,有法律规定不去适用而去适用规章;
10.对案卷材料特别是对证据不喜欢按先形式后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定性不准、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报送结案;
11.作出处罚决定时在自由裁量权内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脱节,有时在相同案件对比时明显显失公正;
12.另外还有就是字迹潦草卷面不整、不及时开具罚没收据、不及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掌握;
13.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先和当事人说要如何处罚;
14.先收取罚款再根据具体数额去编造证据;
15.为图省事,预先让当事人、被询问人在空白文书、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然后再填写内容;
16.文书不进行认真校对,造成违法事实、法律条款、诉期上的错误;
17.执法人员互相代签名;
18.对案情不注意保密;
19.不履行审批程序随意减免罚款;
20.对当事人态度过于生硬或者过于“热情”。办案过程中不注意方式方法、言行粗暴不文明、造成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严重。或者将办案当成谋取个人好处的手段,索要当事人财物。(湖南省湘潭县工商局 朱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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