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讲稿

2018-12-05 21:23

《宪法》知识讲座稿

中庄小学 李彦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建设的法制。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事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实施宪法,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为,十六大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政治文明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方略都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学习《宪法》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了四次修改。

2004年修宪共修改14条(第十八条至十一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思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2)“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容;(3)在战线的表述中“事业的建设者”;(4)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土地征用制度;(7)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行政区”;(10)紧急状态制度;(11)在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原则,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的义务。

(2)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是公民工作人员,不管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毫不例外地遵守的宪法和法律,一切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或者改革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都一律平等地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管理的一项最的政治权利,最能体现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 ⑴公民有权的意愿选举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宪法规定公民口头或书面表达的意见的自由。,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上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

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性的室外集会,有时为游行、示威、请愿等。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列队行进的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公民也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向的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准后方可;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人,人在申请时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起止、地点、路线等;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宪法所的原则,损害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除当地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规定包括几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长期的政策,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的宗教活动与宗教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

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最的一项权利。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我国现行宪法和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对公民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都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指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内容的基础上,次对这项权利了确认,它表明我国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不失为对我国公民权利的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事与人违,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社会活动的手段。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信的,自由地与他人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非法,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共和国公民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向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性质即是的主人,有权对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督。监督的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机关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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