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6)

2018-12-05 22:28

附件三

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管理,推进环境质量核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和《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纳入例行监测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 第三条 环境质量核查是为了检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抽测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核查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本规定实施环境质量核查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质量核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领导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工作,负责发布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通报全省环境质量核查结果,监督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核查工作,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 26 —

体实施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工作。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核查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负责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通报环境质量核查结果,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

第三章 核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环境质量核查采用监测过程核查、监测数据核查、现场抽测核查三种方式。

第八条 监测过程核查是对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报送等主要监测环节的检查核实。重点核查点位认定文件,监测仪器检定或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实验室条件、实验室分析与质控等监测分析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每年选取部分市进行监测过程核查。

第九条 监测数据核查是对监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重点核查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数据统计处理过程、计量单位、数据填报的规范性、监测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手工与自动监测数据的一致性、不同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一致性等。每年选取部分市进行监测数据核查。

第十条 现场抽测核查是选择部分点位(断面)进行现场实测。 (一)环境空气。利用空气质量流动监测车(条件不具备的采用手工连续监测方式),每年选取部分市的全部或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比对监测时应尽量保持双方的环境条件一致。逐步推进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实时联网,采用网络化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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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监测质量核查。

(二)地表水和海水。每年选取部分市的地表水和海水的全部或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双方共同采样,分样分析,分别报出监测结果。逐步推进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实时联网,采用网络化质量控制方式进行监测质量核查。

(三)声环境。每年选取部分市的交通干线噪声或区域环境噪声的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抽测,比对监测时应保持双方的环境条件一致,分别报出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年底前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交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年度报告。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辖区环境质量核查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核查报告作为检验各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核查结果直接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工作中。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下达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核查结果显示存在监测违规和数据质量等问题的,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无效,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查处。 — 28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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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推进污染源监测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污染源(不含辐射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核查。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是指为了保证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由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报出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的全部活动。

第五条 除验收监测外,其他污染源监测及其核查计划在实施前须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反映污染源日常排污状况。

第六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是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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