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2)

2018-12-06 18:22

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同比增幅要高于上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实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严格督查考核。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三分三改”为重点,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月、季工作例会制度,实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三分三改”工作和农村新社区建设进展情况月排名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按照抓点带面、典型引路的做法,积极开展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示范镇、示范社区、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典型推广、教育培训和思想引导,增强广大基层干部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统筹解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面临的规划滞后、用地制约、资金缺口等问题,按照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政府主导、村民自愿、操作规范、节约用地、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要素保障、完善配套政策,持续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中心镇和新社区,加快构建“1650”大都市区,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 二、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要求: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根据“就地就近、提倡跨域、户为单位、鼓励连片”的原则大力推进;按照“一三落地、五三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办法,让农户自主选择安置面积。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做到拆迁安置政策、城中村改造政策、农房改造集聚政策“三策统一”。

(二)目标任务:2012年,全市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5%以上;2、编制完成县域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和集聚区布局规划;3、市域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域新社区建设规划编制覆盖率达50%以上,2013年实现全覆盖,试点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要于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4、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农房改造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

1、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1650”大都市区的建设要求,加快编制完善各层次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年内全面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布局、综合交通、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农房改造集聚项目主要布局在有二三产业支撑的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区域性中心镇。原则上,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农房改造集聚区规模要在150亩以上,区域性中心镇要在80亩以上。要加快形成指导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规划体系,切实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

2、加快编制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中心镇今年要在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列入

近期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区域为重点,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中心镇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布局,重点突出空间及环境设计,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及建筑形式。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农房改造项目在经济发达、功能齐全、辐射能力强、带动效应好、集聚集约水平高的中心镇集聚建设。

3、认真开展新社区建设规划编制。根据各中心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新社区布局,以列入近期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区域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社区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风景旅游资源等要素,结合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掘地方特有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突出乡土风情,彰显地方特色,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新社区。“1+X”以外的村庄原则上不再编制新的村庄建设规划。 4、统筹安排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在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的编制中,要同步配套、统筹安排中心镇和新社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设施共享的原则,认真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按照有关城镇社区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社区管理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卫生、教育等设施要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建设规模。 (二)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

1、积极争取用地指标。确保每年大于10%的新增用地指标用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同时,要积极做好省下达用于欠发达地区异地搬迁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指标的报批和统筹使用工作。要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修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做好与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城镇发展用地布局。修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前,各地要及时开展乡级规划实施评价及上报确认工作,对经省确认确需修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修改。

2、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继续深入开展转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功能置换、调剂使用、提高用地容积率等方式,优先满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用地需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3、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切实做好增减挂钩文章,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项目区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满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通过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做好权属管理和利益分配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构建设,尽快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和实施计划,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尤其是对跨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项目,要加强协调,帮助做好组件报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做到程序到位、管理规范。要加快推进建新区各项建设,做深做细拆旧区政策处理,确保三年内复垦到位,并通过上级验收。要制定整村连片复垦的奖励政策,对于连片拆旧面积在50亩以上的,复垦验收通过后,要给予一定奖励。 (三)进一步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1、做强项目融资平台。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调整融资主体架构,做大做强县级投融资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加强各投融资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力度。以县级投融资公司作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融资;镇级投融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加快集聚区项目四证办理,使项目符合融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导投融资公司不断提高融资能力,采取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代建融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2、加强项目宣传对接。县级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银行、财团、企业的项目宣传

和对接,积极包装建设项目,加大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资金的筹措力度,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探索利用村级资金参与项目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介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奖励、土地收入、公共建设投入向中心镇和新社区建设倾斜。切实发挥财政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委农办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抓紧提出现有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办法,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原则,在县一级实行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支持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新社区建设。

4、创新项目运作方式。积极引进国内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参与我市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通过BT等方式,实行项目的公司化运作。要尽快研究制定将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保险资金支持,进一步拓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融资渠道。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建房户的购房资金,通过利息补偿、优先选房等方式,吸引建房户预付购房款,减轻项目的资金运作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改进集聚方式。坚持就地就近安置和跨区域搬迁相结合的集聚方式,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求,进一步加大对跨区域和连片整村搬迁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下山脱贫、防灾避险、生态移民、工程拆迁安置群众以整村搬迁形式进入农房改造集聚区,各级财政予以重点扶持。结合住房保障要求,加大困难群众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救助力度,制订出台农民多余置换房与保障房的对接政策。

(二)落实年度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编排年度实施计划,尽快明确2012年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用地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尽早开展规划编制及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严格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基础性指导作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切实强化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精心设计,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不断加强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着力提升项目实施的水平。

(四)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工作机构建设,抽调建设、规划、土地、金融等专业部门人员充实力量,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指导职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并联审查”、“集中审批”的方式,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服务。

(五)建立问责机制。要加强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考绩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监察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2: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方案”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目标,按照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和股改、地改、户改“三分三改”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村级社会管理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优化流转与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到今年底,全市8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股改任务,并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土地合作社;到2013年底,全市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基本完成股改任务,实现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全覆盖,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80万亩,使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二、加强改革配套制度建设

(一)全面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理顺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全面加强和完善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经济运行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政经分开。原以村委会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套要无条件更改为村经济合作社。今后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集体土地征收、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务,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村经济合作社制度进行审议后,以村经济合作社盖章、社长签署为合法手续。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机构、制度和网络平台,强化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农经部门的“三资”管理职能;加快对镇(乡、街道)“撤、扩、并”后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整合改造,并提升为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两年内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的清查核实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村级报账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的待遇问题。到6月底,基本实现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公开化、管理信息化等“五化”要求。

(三)抓紧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于1月底前完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落实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编制和人员,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信息收集发布、流转合同变更备案登记、流转档案管理、委托流转、权益保障等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方便群众,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强化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承包与流转方面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

(一)明确农村股改的基本原则。原则上股权设置不设集体股,只设社员个人股。股权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构成,并实行股权一次配置永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其中,人口股应占量化资产总量的60%以上。各地在推进股改进程中,要加强对股改的关键程序、环节进行精心细致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到民主、公开和程序到位;尽快着手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集体资产无合法产权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大力推进改革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严格依法依规与特殊情况实行“一村一策”的关系、激发农民群众积极性与强化政府指导力的关系,确保全市农村股改平稳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股改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股改资产量化范围仅限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严禁将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列入。村经济合作社承接村民委员会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村民委员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村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东(社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应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待遇和权益,不受户籍制度改革先后的影响。

(三)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抓紧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机制、内部管理、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与考核激励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管理和发展轨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首届董事会任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以后每届任期时间为3年,随同村级组织一并换届。贯彻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公开,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审计和监督。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的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股东分红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经营净收入的70%,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政府核准后执行。股东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

(四)积极探索公司制改革试点。各地要根据“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大胆创新、精心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和要求,组织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制改革试点工作。改制后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其资产所有权归其所属的股东所有,并在改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特别是城中村等已失去社区管理职能、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形成共识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批准后,要尽快进行公司制改制试点。 四、加强土地合作社建设

(一)有序推进土地合作社建设。在组织实施股改的同时,全面推进以行政村为范围、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的土地合作社建设。大力提倡土地合作社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行政村农用地。农村集体林权、林地应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范畴。土地存量少的村可在股改后不再组建土地合作社,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土地所有者职责,也可依法流转给镇(乡、街道)土地合作总社。在单一村土地合作社内,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合作社土地总面积的10%。 (二)规范土地合作社组建程序。镇(乡、街道)要成立领导小组,为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提供指导和服务;村要成立土地合作社筹备组,负责具体组建工作。组建土地合作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村土地合作社筹备组制订组建方案、章程草案、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提出社员代表、社委会、社监会人选推荐名单,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镇(乡、街道)提交成立村土地合作社的申请报告;(2)镇(乡、街道)批复核准后,召开土地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社委会、社监会成员;(3)召开社委会、社监会一届一次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土地合作社社长和社监会主任。土地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社员代表名额、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执行。 (三)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土地合作社要在坚持农村土地“三不变”(集体所有权不变、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变、双层经营体制不变)、“三权分离”(所有权属集体、承包权属农户、经营权属使用者)的前提下,大力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公示确认和登记造册;计算社员所享有土地股权,并做好申请、填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合作社股权证》等后续工作。同时,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和做好农房改造集聚后闲置宅基地的复耕工作,主动做好与政府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努力开展农村土地图表化、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以促进农村土地“定量不定位”管理和规模化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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