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农民收入。
(四)完善管理和利益分配制度。土地合作社要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人员职责、财务管理、利益分配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社监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尽快发挥对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土地合作社社员按入股土地面积所占股份比例享有土地流转、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权益,也可按村(社)原分配方案享受权益(土地流转收益除外)。 五、加快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建设
(一)建立管理机构。市里建立农村产权登记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与交易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管。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涉及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的机构,改造升级为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中心,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功能,增加登记与交易品种。在拓展服务范围时,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开始,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林权和林地、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产权的登记与交易服务。
(二)加强基础研究。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在年内完成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机构服务功能、登记与交易管理、软件招投标等基础性工作,并实现挂牌运作,使之成为全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及集物权、债权、股权、产权等农村生产要素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服务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各县(市、区)、镇(乡、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指导、亲自督查。农村社区作为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具体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农经业务人员,确保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经费保障。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思路,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土地合作社的确权登记、规模化流转,以及长期流转(转让、置换)承包户的社保等方面改革的配套扶持政策,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牵头解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和法人地位问题。公安部门要为股改中的人口调查摸底工作提供便利。质监部门要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代码证申领提供便利。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利用农村股改之机低价变卖、私分、转移财产以及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不法行为发生。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级农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本实施意见相关目标任务要求,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会同市考绩办细化分解,列入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各县(市、区)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排名公布。
(四)强化典型示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办、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规范化创建工作,强化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制定规范化创建的有关办法,对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运作规范、成效显著、验收达标的规范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我市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和积极参与改革。 附件3: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晰我市林业产权,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结合“三分三改”进度要求,同步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至2013年底,以县为单位,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林权证(股权证)的发证率达到95%以上;责任山、自留山到户率达到98%以上;通过均股均利等形式将集体统管山的收益分配到户,确保农民享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将林地资源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范畴,加快推进“地改”工作,实现土地合作社全覆盖;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权服务要素市场,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按照明晰产权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关系,加快推进以“均股均利”为主要形式的主体改革完善工作,提高林权证(股权证)的发证率和责任山、自留山的到户率,进一步巩固主体改革成果。集体统管山要以均股均利分配方式为主,确定受益对象和股份收益,确保林农合法权益,原则上不再重新分山到户。坚持尊重民意,按照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允许经营形式和改革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不盲目照搬照套。集体统管山“均股均利”分配方案允许实行一村一策。在完成“均股均利”和确权到户的同时,加快推进以行政村为范围、包括林地资源在内的村土地合作社建设。
(二)健全林权要素服务市场。加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流转要素市场,鼓励扶持中介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流转介绍业务。组建林权交易中心,建立一站式全程服务窗口,提供林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集中为林业要素合法有序流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纳入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中心建设体系中。
(三)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引导森林资源有序流转,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从而激发广大林农和企业发展林业、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解决林农和企业生产资金瓶颈问题,带动山区林农增收和林业增产增效。
(四)培育新型林业经济组织。鼓励林农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山林产品、资金、技术为纽带,采取家庭联合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林保姆”)、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重点鼓励林农建立股份制专
业合作社,积极探索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模式,促进林农、企业、个体工商的联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林农收入。 (五)开展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大力宣传政策性林木保险的有关政策,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业企业和林农的保险意识,尤其要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中小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政策性林木保险,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林木保险覆盖率。
(六)探索开展森林资源收储业务。积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开展森林资源收储业务,依据当事人意愿,按照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调整、互换或经济补偿等方式,对其森林资源进行收储或异地置换。同时,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化解林业信贷风险,在林权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其森林资源进行收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扎实推进。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指导工作,农办、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农业、法制、国土资源、信访、档案、金融、保险、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二)保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重,成本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安排、足额到位森林资源调查、林权勘界、信息建设、登记发证和流转管理等工作经费,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三)保证质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地林改办要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深入改革第一线,负责抓好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严格把握工作质量,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圆满完成。
(四)维护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严肃纪律、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预防出现乱砍滥伐现象。把防范和化解矛盾作为工作重点,深入一线主动做好涉林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附件4: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创建为契机,以农村金融需求为导向,以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为切入点,着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重点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推进农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资产和用益物权抵押融资为核心的农村金融服务制度,以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为突破口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努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2012年,完成2家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启动并完成6家机构股改工作,力争3家机构完成股改筹建工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0家,公司资本净额达到200亿元;村镇银行增设分支机构6家以上;扩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试点数量争取达到6家以上;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健全完善以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为主的农村资产、用益物权抵押担保机制,探索更大区域内的农房流转制度和涉农担保新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对辖区内11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股本金扩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支持小企业的功能。组织实施《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分批公开向社会招投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实现中心镇和功能区全覆盖,积极向上争取政策率先试点,力争在融资比例、融资渠道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扩张资本规模,开展业务创新和培育特色业务。改善村镇银行外部结算环境和社会公信力,加快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步伐,积极探索符合温州地方实际和市场规律的村镇银行发展新模式,支持本市优质民营企业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积极探索适合温州实际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模式。
(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权限,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农村客户经理、信贷员包村服务和“贷款+技术”等方式,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群,向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发展基地等倾斜,促进农村“产加销”一体化。加大对“农合联”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设立信用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引导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组建互助担保组织、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进一步加大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投融资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对接,做大做强县级投融资平台,增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坚持“一项目一融资方案”,做到每个项目有规划、有计划、有节点、有要求。加强政银项合作,改进项目贷款的报批流程,银行机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条件下可先行审批,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位后发放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贷款支持,争取优惠政策给予农民置换房办理按揭贷款。积极探索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大额投资资金引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创新项目运作方式,通过委托代建、BT等方式,实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公司化运作。探索利用村级资金参与项目开发,积极引导乡镇民间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形式介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
(三)创新完善涉农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农信担保公司,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涉农担保机构,建立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机具设施、存栏畜禽、订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开展仓储、存单、结算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扩大各类新兴涉农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贷款试点。完善以农房等农村资产和用益物权的抵押担保机制,拓宽农房产权流转范围,扩大农房抵押贷款受益群体。做好林业资源确权、登记、评估和流转,完善林权抵押融资业务模式,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落实《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缓解农业经营融资难的问题。 (四)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在经济中等发达、民间资本活跃、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足、有一定的规模经济辐射效应的地区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规范和加强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与管理,力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数量达6家以上。在鹿城区先行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选择3-5家国内知名行业企业落户温州,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五)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及其他农村权益类资产的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的评估要求。探索建立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农村村级集体资产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探索推进农村养老、医疗补充保险,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通报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和检查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指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督办力度。完善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的业绩考核办法,引导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计划,积极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及时总结报告改革成效和经验。 (三)强化宣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服务改革重要意义和重要举措。向农户和涉农企业宣传推介一批符合其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帮助其了解政策,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努力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附件5:关于进一步完善功能区和中心镇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加快功能区和中心镇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功能区和中心镇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我市功能区和中心镇改革发展目标,按照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以理顺权责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能力、完善运行机制为重点,推进功能区与中心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为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供有力的体制保证。
(二)总体目标。通过推进优化组织机构、理顺权责关系、创新工作平台、完善运作机制及创新干部人事体制、财政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改革,努力破解制约功能区与中心镇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将功能区与中心镇打造成为职能定位清晰、运作机制灵活、职责权限统一、管理服务高效的基层管理服务主体,使功能区成为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有效载体;中心镇成为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支点与重要平台。 二、完善功能区管理体制
(一)逐步实行“区街(镇)合一”管理体制。实行“区街(镇)统分”管理体制的功能区,要继续深化改革,通过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区街(镇)合一”管理体制。根据功能区范围大小、功能导向、产业基础、培育目标等实际情况,通过深化行政区划调整实现“区街(镇)合一”管理体制。“区街(镇)统分”功能区在过渡到“区街(镇)合一”管理体制之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完善功能区管理体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区街(镇)合一”。
(二)规范功能区机构设置。功能区管委会为各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功能区管委会机关可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并结合功能区的产业特色和职能定位设置内设机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