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张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203室打了个电话,但是这电话就没人接听了。张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店203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 “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张女士再次打电话向中天旅行总社询问时,对方却不再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他们的分点了。接着,崇文区公安分局又陆续接到许多情况相同的报案。崇文警方迅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工作。他们先和北京中天旅行社经理李女士取得了联系,据李女士讲2000年6月该旅行社曾经雇用过一个姓马的男子负责旅游业务,并且给了他一枚“中天旅行社接待部”的印章以及一些发票,但是马某干了一段时间后却不辞而别,印章发票也未收回来,直到2000年12月底才得知马某在崇文门饭店203室搞旅游。李女士来到该处将印章发票收回,并且通知各家报社不要再刊登这条广告。可是电话接待人员并不知情,所以才会以为崇文门饭店203室是总社新开的分点,而总社得知后马上告知工作人员禁止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与北京市中天旅行社有任何关系。
根据受害人通过照片指认,崇文警方查出“杜伟”只是一个假名,其用于在崇文门饭店203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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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他的真名叫兆龙林,系刑满释放人员。他与马某、谷某均是此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于是各地警方对三人开始进行全国通缉。被骗的旅游者多达300余人,被骗款额100余万元。抓不到犯罪嫌疑人,上当受骗的旅游者们只好去找中天旅行社,但中天旅行社的经理应红称她自己也是受害者,摆出了一副不认帐的架势。无奈之下,数百名旅游者只能去找北京市旅游局要说法。 北京市旅游局认定,这是一起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案件,责令中天社赔付旅游者全部损失,停业整顿,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3月22日,北京市旅游局为此案召集听证会,但应红拒不出席。于是,旅游局决定先将中天社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受骗的旅游者们。
10万元还不够被骗款额的一个零头,其余的钱怎么办?受骗者们认为,中天社的所为已不再是简单的合同违约,根据有关法律,可以认定中天社已构成旅游合同欺诈,因此必须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7日,湖南省津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抓获一男子。经审查,正是崇文分局通缉的对象兆龙林。经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刑侦支队民警鉴别,该男子正是2001年元月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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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门饭店203室以“中天旅行社”的名义诈骗的犯罪分子之一!崇文警方立即派人赶到湖南省,对犯罪嫌疑人兆龙林进行了讯问,随即将其押解回京。 根据兆龙林交代,他与马某、谷某于2000年12月来到北京,制作了假的北京居民身份证。兆龙林化名“李明”在北京市崇文门饭店203室租用房间,又化名“杜伟”利用马某手中的中天旅行社的印章、发票、假营业执照等物开始了行骗活动。由于北京市中天旅行总社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而且事情逐渐呈现败露的迹象,三人就将诈骗所得款项分赃,各自携款潜逃。三人共诈骗旅游款、机票款99笔,合计人民币87万余元,受害人多达300余人!
2001年6月30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正式逮捕了兆龙林。2001年12月24日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向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月16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依法对兆龙林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兆龙林无视国法,为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结伙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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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兆龙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人民币876 ,420元向被告人兆龙林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问题焦点:
1、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时一些不法分子会打着某些旅行社的招牌进行诈骗活动,作为普通消费者当把团费交到旅行社的手中的时候,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旅游合同要做到谨慎和仔细,以防止受骗上当,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一些常识性的防范措施。
2、中天旅行社最后不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而且北京市中天旅行总社已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所以说与该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擅自招揽游客是自己的行为,与旅行社无关,中天旅行社的上述说法能够摆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吗?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呢?
案例四:合同条款欲免责 游客签订要小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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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东的梁先生听别人说西双版纳的风景很好,准备在春节的时候,和刚结婚的妻子去度一次蜜月,经朋友介绍,与天空旅行社取得了联系,也听接待人员介绍了西双版纳的旅游行程,此次旅游活动旅行社安排得非常精彩,来回双飞,而且入住的都是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梁先生夫妻俩感到比较满意,价格也符合夫妻俩的承受能力,所以就和旅行社签了合同,由于梁先生是做生意的,对于签合同就有一定的敏感度和谨慎性,当他要逐项看一下合同中的条文时,负责接待的小姐告诉他说,他们旅行社的所有合同文本都是按照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制定的,非常正规,而且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填写的都是一些关于旅游行程、时间、路线的具体问题,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国家在下发这个合同范本的时候都有明确的说明,而且我们旅行社对于所有游客都使用的同一个格式的旅游合同,梁先生审查了一下合同的格式和样本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就没有仔细看具体合同内容,旅游团出发的时间定在了大年初一,梁先生交了全部团费6000元。但是到了腊月二十九的时候,突然梁先生生意上出了点问题,需要紧急去广州一趟解决,所以在旅游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困难,无奈中通知旅行社自己去不了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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