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报、审批程序

2018-12-06 18:52

1、设立经营港澳航线的企业办事指南

2、经营内贸航线水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水运业务办事指南 3、申请建造(购置)船舶从事港澳航线运输办事指南 4、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办事指南

5、内贸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办事指南 6、申请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期办事指南

7、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申请更改公司名称(股东)办事指南 8、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变更经营航线办事指南 9、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变更经营人办事指南 10、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改装船舶办事指南 11、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航线续期办事指南 12、申请注销水路运输企业办事指南 13、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注销办事指南

设立经营港澳航线的企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的设立港澳航线货运船舶水运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三、办理条件

(一)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两名)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理轮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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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三)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或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中至少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四)经营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三资企业) 四、提交资料

第一步:申请同意筹建企业批文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筹建企业申请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草案)、组织机构表(草案) 5、企业工商登记预先核准文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适任证书、服务部)、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可意向协议)

9、新建、购置船舶协议书(购置的要附《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原营运证资料)

9、商业部门同意外商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

10、客船提供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提供) 第二步: 企业筹建完毕,申请正式开业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企业正式开业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筹建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4、企业工商登记或预先核准文件

5、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

6、《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购置的须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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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9、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历(适任证书、服务部)、劳动合同 10、固定办场所证明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供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2、客船提供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企业提供) 13、商业部门同意外商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企业的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筹建企业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正式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企业开业----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企业开业批复到工商、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式投入营运。

(二)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企业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企业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筹建企业的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申请开业----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企业开业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正式开业的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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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业的批复到工商、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式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经营内贸航线水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水运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经营内贸航线水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从事港澳航线水运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三、办理条件

(一)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两名)须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理轮的适任证书;

(二)企业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三)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或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中至少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四、提交资料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企业开业的批文复印件

4.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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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7.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8.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9.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 10.固定办场所证明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供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2.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提供) 13.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件(原件)(沙石、工程船提供) 14.有关施工、运输合同(沙石、工程船提供) 15.港澳施工地点示意图(沙石、工程船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批复到工商、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运运输许可证》正式开业。

(二)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批复 ----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的批复到工商、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式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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