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企业资质认可文件
7.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件(原件)(沙石、工程船提供) 8.相关运输合同复印件(沙石、工程船提供)
9.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扩大经营范围批复 ----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扩大经营范围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式投入营运。
(二)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扩大经营范围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同意扩大经营范围批复 ----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同意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式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级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准入B4\\广东省港澳航线申请新增运力 申请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期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的水运企业申请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期业务。 二、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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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四) 《关于加强港澳线船舶建造和购置期限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1995]1176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运输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四、提交资料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期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建造(购置、光租)船舶的批文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建造(购置、光租)船舶期限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延长期限批复延长建造(购置、光租)船舶期限。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01\\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船舶)申请变更 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申请更改公司名称(股东)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的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申请公司名称(股东)变更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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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水运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四、提交资料
第一步:申请同意申请更改公司名称(股东)批文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更改公司名称(股东)申请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草案)、组织机构表(草案) 5.企业工商登记预先核准文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资历(适任证书、服务部)、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客运提供) 9、商业部门同意外商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 第二步: 企业更名(股东)完毕,申请重新正式开业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企业更名(股东)后重新开业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筹建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4.企业工商登记或预先核准文件
5.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 6.《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7.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8.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9.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历资历(适任证书、服务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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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办场所证明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供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2.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客运提供) 13.商业部门同意外商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 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企业更名后重新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正式投运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正式投运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式投入营运。
(二) 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更名后企业重新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企业重新投运的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正式投运的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式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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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02\\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船舶)申请变更 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变更经营航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鹤山市范围的港澳航线营运船舶申请变更经营航线水运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四)《关于申报港澳航线扩大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2015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水运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三)具有相应货物来源或运输合同; 四、提交资料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船舶变更港澳航线申请3.省交通厅原营运船舶港澳航线批文复印件 4.原《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资质认可文件(复印件)
6.原《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7.运输协议
8.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客运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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