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造(购置)船舶从事港澳航线运输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的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申请建造(购置)船舶从事港澳航线运输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四) 《关于加强港澳线船舶建造和购置期限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1995]1176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运输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三)具有建造(购置)相应资金来源; 四、提交资料
第一步:申请同意建造(购置)船舶批文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建造(购置)船舶申请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工商登记或预先核准文件
5.原港澳线船舶退出营运《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更新提供) 6.企业资质认可文件
第二步:船舶建造(购置)完毕,申请正式投入营运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船舶正式投入营运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建造(购置)船舶的批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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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省海事在《船检簿》内注明可航行港澳线)
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光租船舶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正式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正式投运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光租船舶正式投运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式投入营运。
(二)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建造(购置)船舶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建造(购置)船舶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建造(购置)船舶的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正式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建造(购置)船舶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船舶正式投运的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建造(购置、光租)船舶正式投运的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业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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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准入B2\\广东省港澳航线申请新增运力 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申请光租船舶从事港澳航线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四) 《关于加强港澳线船舶建造和购置期限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1995]1176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运输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四、提交资料
第一步:申请同意光租船舶批文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光租船舶申请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工商登记或预先核准文件 5.光租船舶合同复印件 6.企业资质认可文件
7.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提供) 8.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文原件(沙石、工程船提供) 第二步:光租船舶申请正式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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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船舶正式投入营运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建造(购置)船舶的批文复印件 4.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 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客运提供) 7.省对外批件原件(沙石、工程船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属省交通厅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光租船舶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正式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正式投运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同意光租船舶正式投运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式投入营运。
(二)属交通部审批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光租船舶的批复到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申请者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正式投运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光租船舶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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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同意船舶正式投运的批复----申请者凭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同意光租船舶正式投运的批复到交通、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申请者凭交通厅核发《船舶营运证》正式投入营运。
六、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准入B3\\广东省港澳航线申请新增运力
内贸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鹤山市范围的水运企业内贸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第七、第三十条;
(二)《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四) 《关于加强港澳线船舶建造和购置期限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1995]1176号)
(五)《关于申报港澳航线扩大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2015号
三、办理条件
(一)原已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运输企业;
(二)诚信良好及二年内无走私行为等其他违章行为企业; 四、提交资料
1.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受理表
2.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运输申请
3.省交通厅原同意该企业从事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开业的批文复印件 4.船舶检验部门核准航行港澳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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