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并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五、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划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照《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本身已经属于规划编制管理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或者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3.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本身已经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罚款处罚:
(1)建设工程尚未开工,并能及时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2)聘请的测绘单位资质不足,经整改能改聘满足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0元罚款处罚:
(1)建设工程进度不足30%,并能按要求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2)聘请的测绘单位无相关资质,经整改能改聘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的。 3.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1)建设工程进度已满50%,并能按要求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2)聘请的测绘单位无相关资质,经督促仍不改聘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的。
八、建设工程侵占各类公共用地、保护用地、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安全控制区及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道路、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电信、电力、煤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占水库、湖泊、河道、水源保护地和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的;
(六)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七)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侵占影响较小,经批评教育,能及时拆除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1)侵占影响较小,经批评教育仍不拆除的; (2)侵占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能及时拆除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1)侵占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2)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的; (3)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4)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5)其它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符合第3条所列情形,经说服教育,仍然抵制执法,继续使用或建设的。
第二类 城市管理执法类
九、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擅自移植、修剪树木以及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100元罚款(较低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在5平方米以内,自愿补植花草和恢复绿化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低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在10平方米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中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10至15平方米。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高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在15至20平方米。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6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7至9平方米以上,擅自砍伐或更换、移植、修剪及毁损城市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高幅度)处罚:
违反该条例,占用城市绿地或毁损花草、绿化设施9平方米以上,擅自砍伐或更换、移植、修剪及毁损城市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十、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