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改正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中幅度)处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高幅度)处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较高幅度)处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15万元以上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15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低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7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低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3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6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偏高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方米以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行为的,处以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在200方米以上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较低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及时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低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责令改正后,逾期15日内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改正,逾期15日至30日内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改正,逾期30日至45日内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改正,逾期45日至60日内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高幅度)处罚:
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改正,逾期60日以上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三十六、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低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内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低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1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7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偏高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较低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1名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2至3名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1万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3至5名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4万元罚款(高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5至8名以上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7万元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8至10名以上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较高幅度)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10名以上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十八、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较低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30万元以内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3%(低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7%(中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40%(高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45%(偏高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9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行为之一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50%(较高幅度)处罚: 委托合同价款每年在110万元以上的。 三十九、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