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须知内容
1 总则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条所述 1.2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条所述 1.3 项目建设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条所述
1.4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条所述 1.5 投标单位应提交的资格要求材料:
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投标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或许可证书等)。
(2) 投标单位过去和现在正在进行的监理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3) 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4) 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5) 投标单位目前和近3年有无涉及诉讼的资料。 (6) 投标单位近3年质量回访记录。 1.6 招投标时间表
招标时间安排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说明。 1.7 投标费用
1.7.1 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内容第2.2款和第2.3款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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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单位,均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条所列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对投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条规定的提交澄清问题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时间回复,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2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单位可以对工作现场进行考察。投标单位为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收集资料及考察现场所需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不得在考察中使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2.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2.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均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2.3.2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单位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3为使投标单位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根据招标文件的修改编制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方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截标时间,届时招标方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方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3.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到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的传真件后24小时内,签字盖章后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作书面确认。 2.4 现场考察
2.4.1 购买标书单位如需勘查现场,标书发售完毕后可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时间和方式勘查现场。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2.4.2 经招标单位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单位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在现场考察中的一切活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投标单位及其代表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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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能会对其自身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由投标单位及其代表自行承担。 2.5 标书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单位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合有恰当的汉语说明。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3 投标报价 3.1报价依据:
1) 本工程总投资;
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3) 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技术以及企业自身素质进行报价; 4) 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资料; 5) 投标人编制的监理大纲;
6) 监理成本、工程风险及市场竞争因素; 7) 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
3.2投标最高限价为¥360万元,其中设备监造费为¥60万元。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324万元~¥360万元(含界值),不在此范围投标报价无效。
3.3服务期限:从施工准备到工程施工、安装、分部试运、整体调试及最后一台机组通过72+24小时移交生产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完成应承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提交完整归档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止。保证期至最后一台机组通过最终验收。招标文件提供的里程碑进度计划可作为报价参考资料,但要考虑计划工期有可能调整这一因素,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时,按照中标单位在超过合同工期的部分,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乘人月单价报价调整合同价款。
3.4 报价说明:投标总报价中的施工监理费已包含施工监理期间监理单位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现场补贴、公司管理费、劳保用品费、现场必备的办公器具(包括计算机)、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合理的购置及使用费用、现场的住宿费、电话通讯费等。设备监造的实施在合同签订时另行确定。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须提交的投标文件由如下两大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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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分 监理大纲
4.1.1 监理大纲 (1) (2) (3) (4) (5) (6)
编制依据
工程概况(参见第三部分)
监理服务范围(参见合同条款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目标 工程施工监理措施
工程施工监理组织机构及各施工阶段专业人员配备
第II部分 经济商务标
4.1.2 投标书(格式见第四部分第1条)
4.1.3 监理费用报价表(格式见第四部分第3条) 4.1.4 资格证明附件(格式见第四部分第4条) 4.1.5 偏差声明函(格式见第四部分第5条)
4.2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为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条所述的日历日。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单位,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单位应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其额度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条所述的投标保证金。 4.4.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4.3 招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 4.4.4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归还。 4.4.5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 (b)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通知的地点和时间内开始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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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e)
不接受按本须知内容第6.4条办法修改标书错误; 不接受按本须知内容第7.3条规定提供履约保函;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4.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5.l 投标单位按本投标须知第4.1款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条所述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4.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的地方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4.5.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发出的补充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无论在那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鉴注。
4.5.4 任何投标单位对每个合同只允许投一个标书,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参与同一合同的投标。 4.6 投标文件的递交
4.6.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6.1.1 投标单位应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经济商务标应独立装订成册并分开装袋密封,投标密封袋两端封口处皆应有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贴上封条)。
4.6.1.2在封袋面上应分别标明“第Ⅰ部分监理大纲”和“第Ⅱ部分经济商务标”字样,并写明:
项目名称: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SGSWZ-002
不准在北京时间2012年6月12日上午09:30前拆封 投标单位的名称:(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单位的地址:
4.6.2 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第4.6.1.1条和第4.6.1.2条的要求注明和密封,招标方对错放或提前误启封概不负责。 4.7 投标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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