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计生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计生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规范广州市属地内机团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机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广州市属地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
第三条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是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第四条 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落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队伍、经费、待遇等方面的落实;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层级动态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把好人员进出关,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确保本单位无政策外出生;
(五)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六)抓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做好群众自治工作; (八)配合属地街镇做好人口计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专兼职人口计生干部,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单位专职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00∶1。计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政领导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部门及属地人口计生部门下达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与人事部门共同把好用人进出关;
(三)组织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解释、人口计生统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各项奖惩措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组织单位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好、管好单位人口计生档案,及时更新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的变动信息,在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做好档案移交相关工作; (六)做好单位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和男职工配偶孕情调查工作;
(七)做好单位人口计生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配合属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做好达标审核工作。
第六条 建立单位人口计生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口计生情况分析会。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专兼职计生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本单位人员及婚育情况变动,检查上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每年度召开一次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兑现奖惩,部署新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专兼职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单位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做到动态管理,奖惩分明,责任到位,全面提高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 单位要制定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订本级各处(科、部)室及下属单位人口计生责任书,由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单位计生办要及时检查、收集责任书落实情况,特别是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分管领导和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 单位应接受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平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属地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度要对属地单位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厅局级系统由广州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考核评估。
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严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附件12)。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的职工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建立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人口计生部门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举报有奖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职工群众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提出生育要求的职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或加具意见。
第十六条 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协助属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责任单位落实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改制或股份制单位的人口计生职责划分。原属厅局管理的直属单位因改制而剥离的,其人口计生职责主要依据其人事任免权限划分或股份占有比例大小确定。凡对改制单位主要领导仍有人事任免权的,或原主管单位仍是股份制单位最大股东的,仍须承担人口计生管理职责。以上两者皆无联系,则改制单位交由属地街镇管理(属厅局级单位的由市管理),其人口计生职责由改制单位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劳务租赁人员在劳务用工期间由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共同管理,共同承担人口计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