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2)

2018-12-08 20:42

单位将相关工程、任务或项目以发包的形式承包给承包商的,应对承包商提出具体的人口计生管理要求,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无违反政策生育情况。

单位有出租物业的,应配合属地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考核及结果评定。

每年工作年度结束后,由属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结果:

(一)达标单位:在一个计生统计年度内,凡通过属地人口计生考核,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99%以上(含99%,其中厅局机关、集团本部100%,全系统无出现政策外多孩生育)、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且综合考核达标的单位评为达标单位,由属地党委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由单位依照不同财政渠道申报达标奖励。

(二)不达标单位:虽然完成年度主要指标任务,但日常工作有失误,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该单位当年考核不达标。

(三)予以“一票否决”单位: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未完成指标任务或出现政策外多孩出生,则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落实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一)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二)厅局级单位按照《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5号)规定进行审核,按程序办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街道人口计生办、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四)独生子女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其中一方单位办理,办理完成后由办理单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证通知书》通知另外一方单位(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协助属地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按“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进行服务管理。流动人口应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待遇,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履行以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一)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时,应检查其是否持经街镇人口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并告知其及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二)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和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其婚姻、生育、节育等动态信息,做好更新和维护,并按规定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

(三)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宣传咨询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坚持每年不少于3次孕环情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口计生信息系统。

(四)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规定,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奖励优待。

(五)单位流动人口超过100人的,应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如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协助做好居住在单位宿舍或出租物业内的流动人口的登记和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上述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

(二)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 (三)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人员变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员录用、聘用

(一)人员进入单位时,组织人事部门、计生办必须查验新进入单位人员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凡超生人员未处理或处理期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二)新进入单位的人员,必须填写“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附件3),人事部门、计生办要对所填内容进行核实,并录入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辞退、除名

(一)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工作调动或退休移交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人事部门、计生办互相建卡、撤卡,移交《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附件4),通知属地人口计生办。 (二)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调入外资、私营企业的,离职、辞职、除名、开除的,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该调离人员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并向其配偶单位发出计划生育关系移交通知书(附件5)。

(三)单位向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生信息资料包括以下材料:单位给该调出人员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的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函(附件6),说明该人员离开单位的时间和原因;《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附件4);调出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收到单位移交的信息资料后,应填写《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移交回执》(附件6)交回单位。

(四)移交已婚女职工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时,可在以下两种形式中选择:

单位计生办带齐该女职工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并带女职工本人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进行B超检查,证实无孕的,计划生育管理即日起交由街镇人口计生办负责;未能带女职工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见面并妇检的,则仍按上述(一)-(四)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单位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离职人员属男性或未婚人员的,单位向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时,不须带本人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见面,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五)离职人员属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及时向集体户口户籍所在街镇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六)离职人员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单位可将情况书面通报户籍街镇人口计生办,并同时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七)在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离开单位10个月之内政策外生育,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超过规定时间移交的,在单位负责期内发生政策外生育,当年该单位考核“不达标”;

未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单位退休(含内退)人员的管理,计生、人事、退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见面和随访制度,将退休人员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在职人员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六、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职工需求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政策、国家法规、政府规章、人口理论、基本国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结合各自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人员集中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的宣传牌、宣传栏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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