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做好人口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单位应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把宣传资料送到育龄群众手上,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生育一个子女后3-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在生育后3-6个月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指导、个人自愿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附件7) 第三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见面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附件8)制度,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 做好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指导工作,方便育龄群众领取所需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保证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按规定支付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八、孕情调查
第四十条 单位除对本单位职工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外,还应对男职工的配偶定期进行孕情调查,并将孕情调查情况归入男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长期保存,列入移交。
第四十一条 对男职工的配偶进行定期孕情调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男职工单位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附件9)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街镇人口计生办在收到单位的调查函后,应及时准确回复。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经街镇人口计生办转居委会回复的,街镇人口计生办应确认并加盖印章,未经确认盖章单位应跟踪落实,未落实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可在新职工入单位时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至配偶单位,了解其配偶计划生育情况,取得其配偶单位的复函,之后可不定期进行发函调查。
男职工配偶属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无业的,除向工作单位定期调查其配偶孕育情况外,还必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镇定期发函调查。
九、统计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统计要求,真实反映单位人口计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该推广使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熟悉人口计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录入新入职职工计划生育信息,准确采集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人口计生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度应按要求上报本单位人口计生统计报表(附件10、11),定期分析相关数据,为单位领导提供人口计生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单位应随时对本单位人员计生情况信息进行核查,定期与属地人口计生办进行人员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统计报表、职工婚育状况登记卡、节育手术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申请表、职工调离单位移交函、职工配偶婚育状况调查函、查环查孕记录、职工落实节育措施登记、计划生育奖励登记等资料都应存档保管。 (一)年度报表、职工调离单位移交函应保管10年以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单位应单独设立人口计划生育资料档案柜,指定专人管理,防止损毁丢失。
十、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十条 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单位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领导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领导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协会开展活动。
(二)要推选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协会的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专兼职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十二条 依托和利用单位资源,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发挥自我管理作用。单位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或下属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并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十一、创新机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不断总结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勇于开拓,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积极推行质量管理(QC),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十二、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和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单位制定人口计生工作检查的内容、考核指标时参考本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编号:姓名出生日期申请人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姓名工作单位独生子女姓名申村请︵人居所︶在委单意位见或性别配村偶︵所居在︶单委位意或见性别联系电话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出生年月结婚证号 码性别父母与独生子女合照(大一寸)配偶(盖章)(盖章)年 月 日发或证街机,关镇︵计厅生局办级︶单意位见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发证日期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