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钻,特别是许可的条件这一项。法律规定所有的许可条件都必须公开,都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告,但是并没有说对于许可可以设定哪些条件。它只是说许可的条件必须公开化,条件要明示,没有说许可的条件要法定化,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一项许可时附加一项或多项条件,而实际上每一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如一些许可机关按内部规定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设定许可的条件上进行细化,使许可取得更加繁琐复杂化,违反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便民之初衷。
2.趋利现象阻挠许可法的实施,一些收费会变得更隐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到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一方面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同程度地抵制《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者采取某种“变通”的方式来改变原有的职能,“换汤不换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如以方便管理为名借年检或许可之便推销产品谋利之现象在各行政许可机关仍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赋予这些组织履行与行政许可相近、相似的职能,但如何界定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以及依法规制他们的行为仍是法律中的模糊地带,甚至是“空白”,从现实情况看,由于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大多授行政许可机关控制或管理,因此这些组织往往成了许可收费的利用工具,如许多许可机关通过其控制的协会或行业组织以业务培训、活动经费、法律宣传等名义收费的现愈演愈烈。
3.机构职能不削减、编制人员不控制,许可的产生是挡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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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多,实施机关更多,绝大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开支与人员福利与许可收费息息相关,甚至有的是靠行政许可赖以糊口,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许可一般应实现零收费,如果现实中真正依法执行,那么许多机关光靠财政拨款实际上就没法运转,这些机构显然不会善罢甘休,肯定会想方设法来变通运用权力或变通运用行政许可,甚至会创造出新的许可事项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有进一步深化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监管乏力
1.一些行政许可被取消后,有可能会造成管理失控。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相当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老的行政许可项目被依法取消,从取消后的现状来看,在某阶段、某些行业引起管理失控,影响社会稳定,如取消废旧行业经营许可,造成一些地方废旧业盲目扩张,给盗窃销赃创造了机会,又如商标印制行业的行政许可原来比较规范,取消后一度产生管理混乱,使商标侵权行为有所抬头,之后又将其重新纳入管理。另外,一些许可项目被取消后,由于利益的丧失,导致管理积极性的丧失,许多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日常管理极易出现“管理真空”而导致事故。
2.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我国现行的许可制度是进入门槛高的制度,当前大多数行政机关注意严格把握行政许可的条件,设置重重关卡,但一旦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却又很少去监督。特别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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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时可能符合条件,但随着时间及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极易导致问题产生,而对行政机关来讲,由于维持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需要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宁愿新问题出现,又设新的行政许可,也不愿在事后监督上下功夫,致使问题越多,许可越多。
3.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检查时搞运动战,各自为战。一方面,行政机关缺少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反馈机制,对行政违法行为也缺乏有效手段、方法,使行政许可的后续管理往往出现管不住、打不死现象;另一方面,在目前体制改革转轨时期,违法行为处于高发阶段,由于行政机关横向分工过细、部门分割严重,行政执法队伍多头设置,一旦监管就搞运动战、突击战。违法行为积累到非打不可时,集中力量搞突击,平时则能推则推,能拖就拖。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议
行政许可法的未来有喜有忧。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既取决于国家大的改革环境,又取决于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本人愚见,要使行政许可法在贯彻实施中走出尴尬,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过程轰轰烈烈,历经周折,花了7年的时间,由此可见其制定的难度,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当在制度建设上作好以下几点:
1.继续完善法律条文及配套制度建设。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仅凭八十多条法律条文很难面面俱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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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实施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外,还应在统一指导下出台较为细化的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基层群众对新法律的认知度是新法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一些部门往往利用群众对新法的认知低而消极甚至阻碍新法推行以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因此,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行政许可法宣传十分必要,这有利于形成法律贯彻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
3.设定严格、细密、科学的程序制度,规定严格的行政责任制。虽然行政许可法对众多许可项目设置了较为细密的程序,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亦设置严厉惩处措施,但由于许可法覆盖面太广,无法对某项具体许可或具体许可责任作明确规定,当前的做法是由各实施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使行政许可法,不但没有起到方便群众之作用,反而使许可越来越繁琐,因此,在对各类许可项目进行继续清理的同时应对各类许可的具体程序制度进行严格、细密、科学的统一规范。
(二)改革现有实施机制
行政许可实施难的根本原因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前行政机关权限横向分工过细、部门职责交叉严重,多头审批严重以及行政机关纵向无事项分权,行政许可只有大小之分,没有性质区别,多层审批严重仍然是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一大主要障碍,因此,应以调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为改革的切入点。
1.大幅减少多头审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多头审批与部门争利益有关,在深层原因上与我国现行行政机关横向分权过于分散、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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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工过细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的范围而设置宽口径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过去由单个的部门对外分别行使权力,改为由政府统一行使权力。如可以考虑省或市级地方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现行部门职权划分,将多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审批现象,但因相对集中涉及现有行政权的重新配置、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宜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务院批准,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2.下大力气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事权界限。为防止出现上下级行政机关多层次审批的现象,可以进行以下尝试:一是跳出在权限大小上对管理权进行划分的旧观念,从事权性质上认真考虑如何划分上下级行政许可权限。如事关全局或需要严格控制的,上收由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管理,其它事项,本着便民原则,尽量实行就近管理、属地化管理,以方便个人、组织,减少其奔波之累;二是不能科学划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在上下级划分事权之前,可以考虑对需要多级行政许可的同一事项在机构层级上实行消肿;三是规范行政许可的委托。本人认为,对行政机关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尽量减少,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则尽量倡导,因为其它无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容易产生利用行政许可权“设租”,而委托其它行政许可机关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符合行政管理改革方向。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相对集中。一方面为减少多头施行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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